引言
短视频行业在爆发式增长的同时,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已成为制约其健康发展的核心挑战。本文结合行业现状、最新政策和笔者办理过的相关案件,将根据短视频的构成要素和生成过程,即AI技术使用、内容抄袭与盗版、音乐使用、AI训练数据这四个方面,逐一分析其侵权风险并提出针对性应对措施。并在文章最后,就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公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内容标识办法》(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如何在不同场景和内容类型中进行遵守适用,附上具体可操作的详细指南。该办法是所有使用AI生成内容(AIGC)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关从业者需尽快学习并适用。鉴于篇幅,本文分为两期分享给大家。
1、AI技术滥用侵权及应对措施
(一)声音权侵权
很多短视频创作者利用开源技术克隆名人声音用于带货,主要侵犯的是人格权中的声音权,而非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民法典》第1023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声音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克隆他人声音,若公众能通过音色、风格识别到特定自然人,即构成侵权。实践中,法院通过审理,具体以下要件,即认定侵权成立:1.声音具有可识别性(如名人独特的音色、语调);2.未获得权利人授权;3.用于商业目的(如带货、广告等)。典型案例如:短视频博主克隆全红婵、孙颖莎的声音推销土鸡蛋,消费者误信下单,销量达4.7万件,法院认定此举侵犯声音权,同时构成虚假宣传;职业配音演员武扬发现餐饮企业用AI克隆其声音制作宣传片,但对方仅愿赔偿5000元且拒绝道歉。法律支持其主张声音权侵权。
(二)表演者权侵权
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涉及著作权中的表演者权。若克隆的声音来源于具有独创性的表演(如影视配音、歌曲演唱),还可能侵犯著作权中的表演者权。《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的权利。未经许可克隆其表演性声音,可能侵害表演者权。
(三)超越著作权范畴的其他法律责任----虚假宣传与欺诈
克隆名人声音带货易误导消费者。主要原因有:一方面,权威光环转移。奥运冠军、演员等公众人物自带社会公信力,其声音天然具备权威暗示。当全红婵用标志性稚嫩嗓音恳求“帮妈妈卖土鸡蛋”时,消费者将对其竞技成就的信任无意识迁移至商品,误以为“冠军推荐必属精品”。另一方面,情感联结催化冲动消费。中老年粉丝对运动员的喜爱易被转化为情感负债心理——“支持婵宝就是支持国家骄傲”。央视调查显示,仿冒视频评论区充斥“孩子不容易,买点帮忙”等留言,感性决策远超理性比价。
存在的风险:大量短视频创作者借此带货,该种行为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可行政处罚(如罚款、下架商品)。若主观恶意明显(如虚构代言关系),亦可能触犯《刑法》诈骗罪。
应对措施:
给权利人的建议:权利人若发现前述侵权行为,第一步、进行视频公证固定证据;第二步、联系平台披露创作者主体信息、锁定侵权主体;第三步、避免损失扩大、要求平台下架视频;第四步、若造成社会性严重负面影响,要求平台关闭侵权主体账号;第五步,在进行上述步骤时,可同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第六步、根据掌握的证据可提起侵权诉讼,以强有力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给创作者的建议:随着AI技术应用越来越成熟,创作过程中不可避免使用到AI技术,商业性质的使用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务必取得权利人的授权。
2、内容抄袭与盗版及应对措施
(一)短剧“互抄”工业化 ---构成改编权侵权
头部平台“一比一复刻”剧情,构成对作品改编权侵权。改编权属于一种演绎权,是根据已创作出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进行的一种再创作,应当注意的是,已有的作品不只包括已发表的作品,也包括创作出来而尚未发表的作品,被改编的作品与改编后的作品是两个不同的独立的作品。改编者对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然而实践中,平台往往对一些爆款剧情擅自进行“一比一复刻”,构成对原作品的改编权侵权。如小说《神医毒妃不好惹》被改编为《绝世王妃》,核心情节从“王妃毁容投湖”到“手术救人反被诬陷”完全一致,终审判赔61.2万元。海外市场更猖獗,点众科技、听花岛等指控ReelShort多部剧集“一比一抄袭”国产短剧,利用信息差直接挪用剧情框架。
(二)二创边界模糊---构成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
简单搬运影视片段配解说,超70%被判定侵权(合理使用需满足“转换性”和“不替代原作”原则),这也是当前短视频领域核心版权争议点。这种行为通常侵害了原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以下几项财产性权利,并且很难构成合理适用:
这种行为为什么很难构成“合理使用”?著作权法并非绝对保护,它设置了“合理使用”制度,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不经许可、不付报酬使用作品。但上述情况,绝大多数情况下难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其中最核心的就是两点:
1.“转换性”不足
什么是转换性:指对原作品的使用并非简单地重复和再现,而是增加了新的表达、新的美学、新的视角或新的信息,赋予了原作品新的价值或功能。
如何判断:解说和剪辑是创造了新的、有独立价值的评论分析,还是仅仅为了展示原片精彩内容而服务的“高级预告片”。
典型侵权情形:如果短视频核心吸引力仍然是原片的精彩画面和剧情,解说只是简单复述剧情、夹杂一些浅显的个人观感(如“这里太精彩了”、“这个演员演技真好”),那么“转换性”就非常弱。创作者只是在“借用”原作品的吸引力来为自己引流。
2.“市场替代性”强
什么是市场替代:指使用行为替代了原作品的市场需求,影响了权利人的潜在经济利益。
如何判断:用户看完短视频后,是否就不再需要去观看正片了?短视频是否基本剧透了核心情节、展示了关键打斗/悬疑/感人场面?
典型侵权情形:对于电影、电视剧而言,剧情的悬念和视觉的奇观是其核心价值。“X分钟看完一部电影”的短视频,如果将这些核心价值全部呈现,无疑会满足部分用户的需求,从而替代他们对原作的观看,直接损害了原作的播放量、票房和版权收入。这是法院判定侵权时非常看重的一点。
除了以上两点,法院还会考虑:
使用的性质和目的:是出于商业盈利目的(赚取平台流量分成、广告费)还是个人学习研究目的?商业目的会使合理使用的成立变得极其困难。
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使用了原作品的“70%”,这显然是大量且核心的部分,几乎使用了作品的实质精华,这一因素严重不利于合理使用的成立。
应对措施:
给创作者的建议:如果您想制作影视解说类视频并规避风险,正确的方向是:
(1)强化“转换性”:侧重于深度评论、批判分析、历史考证、专业解读,让您的解说成为视频的核心价值,影视片段仅作为佐证您观点的“素材”,且使用的量要尽可能少;(2)弱化“替代性”:您的视频应该是激发观众去看原片,而不是代替他们看原片。避免剧透关键情节和结局,保留原作的悬念和魅力;(3)获取授权:最安全的方式是获得版权方的正式授权。
给版权人的建议:若发现侵权的短视频账号,及时通过公证保全证据,联系平台关闭账号、下架视频,如有需要,进一步采取诉讼方式维权。
3、音乐与素材侵权及应对措施
(一)背景音乐滥用侵权
商业账号误用版权音乐(如Instagram商用限用Meta曲库,违者最高罚$15万/作品) ,与前述简单搬运影视作品的侵权具有相似性,商业账户适用音乐通常涉及音乐作品的两种版权:1.音乐作品(词曲)版权;2.录制品(母带)版权。被侵害的权利有1.信息网络传播权;2.复制权;3.修改权(可能涉及)(对使用的音乐进行了剪辑、截取、或与其他声音混用等操作,改变了音乐原有的内容或形式,就可能侵害了作者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即修改权)。4.表演权(可能涉及)在线下活动(如展会、门店开业、促销活动现场)播放该音乐,或者通过在线上直播中同步播放,这类公开现场表演行为则侵害了作者的表演权。但通常网络点播视频适用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
为什么“商业账号”使用性质尤其严重?
“商业账号”这个身份是案件的关键加重情节。法院在认定侵权和判定赔偿时,会重点考量使用行为的“商业目的”。
1.不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如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教学等)通常要求是非商业目的。一旦用于商业推广、品牌宣传、获取流量和粉丝以实现变现,就几乎完全排除了适用“合理使用”的可能性。
2.主观过错更明显:作为一个商业主体,负有比普通用户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合规审查责任。“误用”的抗辩理由在商业账号面前显得非常苍白。法院会认为,企业应当有资源和能力去获取合规授权,而非以“不知者无罪”来推脱。
3.赔偿数额更高:侵权赔偿的计算会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和获利情况。商业使用直接表明了其通过侵权内容获取商业利益的意图,因此权利人可以主张更高的经济损失赔偿。
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旦被权利人(如音乐公司、版权代理机构)发现并追责,商业账号及其背后的企业可能面临:
1.民事责任(最常见):
停止侵权:立即下架并删除所有包含侵权音乐的视频。
赔偿损失:赔偿权利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合理的维权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等)。赔偿金额可能根据以下方式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的合理倍数(通常参考正版音乐库的授权价格);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判决(通常商业用途的判赔额远高于个人用户)。
2.行政责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如版权局)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3.刑事责任(极端情况):如果侵权行为特别严重,达到了“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如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等),理论上可能追究刑事责任,但实践中针对单次“误用”追究刑责的情况较为罕见。
应对措施:
1.立即自查与下架:立即对已发布的所有内容进行排查,一旦发现未经授权使用的版权音乐,立即下架处理。这是停止侵权、防止损失扩大的首要步骤。
2.使用正版音乐源:(1)购买商用音乐授权。从正规的第三方版权音乐库(如VFine、100Audio、Epidemic Sound等)购买音乐,这些平台提供明确、便捷的商用授权;(2)使用平台提供的免费音乐:抖音、剪映等平台内置的“创作者音乐”或“商用音乐”库,通常已获得平台层面的授权,可用于在该平台内发布的内容(但仍需仔细阅读其授权);(3)直接向版权方获取授权:对于特定知名歌曲,可直接联系唱片公司或通过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CAVCA)获取授权,但此过程可能较为复杂和昂贵。
3.不要轻信“误用”借口:在企业内部建立内容审核流程,对员工进行版权知识培训,明确禁止随意从网络下载未授权音乐用于商业项目。
(备注:本文第四部分即AI训练数据侵权、第五部分即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公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内容标识办法》(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具体操作详细指南将在下期与大家相见)
短视频行业在爆发式增长的同时,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已成为制约其健康发展的核心挑战。本文结合行业现状、最新政策和笔者办理过的相关案件,将根据短视频的构成要素和生成过程,即AI技术使用、内容抄袭与盗版、音乐使用、AI训练数据这四个方面,逐一分析其侵权风险并提出针对性应对措施。并在文章最后,就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公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内容标识办法》(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如何在不同场景和内容类型中进行遵守适用,附上具体可操作的详细指南。该办法是所有使用AI生成内容(AIGC)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关从业者需尽快学习并适用。鉴于篇幅,本文分为两期分享给大家。
1、AI技术滥用侵权及应对措施
(一)声音权侵权
很多短视频创作者利用开源技术克隆名人声音用于带货,主要侵犯的是人格权中的声音权,而非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民法典》第1023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声音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克隆他人声音,若公众能通过音色、风格识别到特定自然人,即构成侵权。实践中,法院通过审理,具体以下要件,即认定侵权成立:1.声音具有可识别性(如名人独特的音色、语调);2.未获得权利人授权;3.用于商业目的(如带货、广告等)。典型案例如:短视频博主克隆全红婵、孙颖莎的声音推销土鸡蛋,消费者误信下单,销量达4.7万件,法院认定此举侵犯声音权,同时构成虚假宣传;职业配音演员武扬发现餐饮企业用AI克隆其声音制作宣传片,但对方仅愿赔偿5000元且拒绝道歉。法律支持其主张声音权侵权。
(二)表演者权侵权
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涉及著作权中的表演者权。若克隆的声音来源于具有独创性的表演(如影视配音、歌曲演唱),还可能侵犯著作权中的表演者权。《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的权利。未经许可克隆其表演性声音,可能侵害表演者权。
(三)超越著作权范畴的其他法律责任----虚假宣传与欺诈
克隆名人声音带货易误导消费者。主要原因有:一方面,权威光环转移。奥运冠军、演员等公众人物自带社会公信力,其声音天然具备权威暗示。当全红婵用标志性稚嫩嗓音恳求“帮妈妈卖土鸡蛋”时,消费者将对其竞技成就的信任无意识迁移至商品,误以为“冠军推荐必属精品”。另一方面,情感联结催化冲动消费。中老年粉丝对运动员的喜爱易被转化为情感负债心理——“支持婵宝就是支持国家骄傲”。央视调查显示,仿冒视频评论区充斥“孩子不容易,买点帮忙”等留言,感性决策远超理性比价。
存在的风险:大量短视频创作者借此带货,该种行为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可行政处罚(如罚款、下架商品)。若主观恶意明显(如虚构代言关系),亦可能触犯《刑法》诈骗罪。
应对措施:
给权利人的建议:权利人若发现前述侵权行为,第一步、进行视频公证固定证据;第二步、联系平台披露创作者主体信息、锁定侵权主体;第三步、避免损失扩大、要求平台下架视频;第四步、若造成社会性严重负面影响,要求平台关闭侵权主体账号;第五步,在进行上述步骤时,可同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第六步、根据掌握的证据可提起侵权诉讼,以强有力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给创作者的建议:随着AI技术应用越来越成熟,创作过程中不可避免使用到AI技术,商业性质的使用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务必取得权利人的授权。
2、内容抄袭与盗版及应对措施
(一)短剧“互抄”工业化 ---构成改编权侵权
头部平台“一比一复刻”剧情,构成对作品改编权侵权。改编权属于一种演绎权,是根据已创作出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进行的一种再创作,应当注意的是,已有的作品不只包括已发表的作品,也包括创作出来而尚未发表的作品,被改编的作品与改编后的作品是两个不同的独立的作品。改编者对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然而实践中,平台往往对一些爆款剧情擅自进行“一比一复刻”,构成对原作品的改编权侵权。如小说《神医毒妃不好惹》被改编为《绝世王妃》,核心情节从“王妃毁容投湖”到“手术救人反被诬陷”完全一致,终审判赔61.2万元。海外市场更猖獗,点众科技、听花岛等指控ReelShort多部剧集“一比一抄袭”国产短剧,利用信息差直接挪用剧情框架。
(二)二创边界模糊---构成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
简单搬运影视片段配解说,超70%被判定侵权(合理使用需满足“转换性”和“不替代原作”原则),这也是当前短视频领域核心版权争议点。这种行为通常侵害了原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以下几项财产性权利,并且很难构成合理适用:
被侵害的权利 | 具体解释 |
1.复制权 | 这是最直接、最基础的侵权。将影视作品的长片段(无论70%还是100%)下载、录制、剪辑到自己视频中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复制”行为。未经许可的复制即构成侵权 |
2.信息网络 传播权 | 这是最关键的权利。将包含侵权片段的视频上传到抖音、B站、YouTube等网络平台,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这就直接侵害了权利人控制其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专有权利。这是权利人发起投诉和诉讼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
3.改编权 | 如果在搬运剪辑时,对原片段进行了重新剪辑、编排、拼接,并配以新的解说,形成了一个新的视频版本,这个过程可能构成了“改编”。未经许可的改编即构成侵权。 |
4.保护作品 完整权 | 这是人身权。如果剪辑和解说严重歪曲、篡改了原作品的主题思想,甚至进行了恶搞、丑化,导致原作品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还可能侵害这项权利。 |
这种行为为什么很难构成“合理使用”?著作权法并非绝对保护,它设置了“合理使用”制度,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不经许可、不付报酬使用作品。但上述情况,绝大多数情况下难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其中最核心的就是两点:
1.“转换性”不足
什么是转换性:指对原作品的使用并非简单地重复和再现,而是增加了新的表达、新的美学、新的视角或新的信息,赋予了原作品新的价值或功能。
如何判断:解说和剪辑是创造了新的、有独立价值的评论分析,还是仅仅为了展示原片精彩内容而服务的“高级预告片”。
典型侵权情形:如果短视频核心吸引力仍然是原片的精彩画面和剧情,解说只是简单复述剧情、夹杂一些浅显的个人观感(如“这里太精彩了”、“这个演员演技真好”),那么“转换性”就非常弱。创作者只是在“借用”原作品的吸引力来为自己引流。
2.“市场替代性”强
什么是市场替代:指使用行为替代了原作品的市场需求,影响了权利人的潜在经济利益。
如何判断:用户看完短视频后,是否就不再需要去观看正片了?短视频是否基本剧透了核心情节、展示了关键打斗/悬疑/感人场面?
典型侵权情形:对于电影、电视剧而言,剧情的悬念和视觉的奇观是其核心价值。“X分钟看完一部电影”的短视频,如果将这些核心价值全部呈现,无疑会满足部分用户的需求,从而替代他们对原作的观看,直接损害了原作的播放量、票房和版权收入。这是法院判定侵权时非常看重的一点。
除了以上两点,法院还会考虑:
使用的性质和目的:是出于商业盈利目的(赚取平台流量分成、广告费)还是个人学习研究目的?商业目的会使合理使用的成立变得极其困难。
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使用了原作品的“70%”,这显然是大量且核心的部分,几乎使用了作品的实质精华,这一因素严重不利于合理使用的成立。
应对措施:
给创作者的建议:如果您想制作影视解说类视频并规避风险,正确的方向是:
(1)强化“转换性”:侧重于深度评论、批判分析、历史考证、专业解读,让您的解说成为视频的核心价值,影视片段仅作为佐证您观点的“素材”,且使用的量要尽可能少;(2)弱化“替代性”:您的视频应该是激发观众去看原片,而不是代替他们看原片。避免剧透关键情节和结局,保留原作的悬念和魅力;(3)获取授权:最安全的方式是获得版权方的正式授权。
给版权人的建议:若发现侵权的短视频账号,及时通过公证保全证据,联系平台关闭账号、下架视频,如有需要,进一步采取诉讼方式维权。
3、音乐与素材侵权及应对措施
(一)背景音乐滥用侵权
商业账号误用版权音乐(如Instagram商用限用Meta曲库,违者最高罚$15万/作品) ,与前述简单搬运影视作品的侵权具有相似性,商业账户适用音乐通常涉及音乐作品的两种版权:1.音乐作品(词曲)版权;2.录制品(母带)版权。被侵害的权利有1.信息网络传播权;2.复制权;3.修改权(可能涉及)(对使用的音乐进行了剪辑、截取、或与其他声音混用等操作,改变了音乐原有的内容或形式,就可能侵害了作者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即修改权)。4.表演权(可能涉及)在线下活动(如展会、门店开业、促销活动现场)播放该音乐,或者通过在线上直播中同步播放,这类公开现场表演行为则侵害了作者的表演权。但通常网络点播视频适用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
为什么“商业账号”使用性质尤其严重?
“商业账号”这个身份是案件的关键加重情节。法院在认定侵权和判定赔偿时,会重点考量使用行为的“商业目的”。
1.不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如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教学等)通常要求是非商业目的。一旦用于商业推广、品牌宣传、获取流量和粉丝以实现变现,就几乎完全排除了适用“合理使用”的可能性。
2.主观过错更明显:作为一个商业主体,负有比普通用户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合规审查责任。“误用”的抗辩理由在商业账号面前显得非常苍白。法院会认为,企业应当有资源和能力去获取合规授权,而非以“不知者无罪”来推脱。
3.赔偿数额更高:侵权赔偿的计算会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和获利情况。商业使用直接表明了其通过侵权内容获取商业利益的意图,因此权利人可以主张更高的经济损失赔偿。
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旦被权利人(如音乐公司、版权代理机构)发现并追责,商业账号及其背后的企业可能面临:
1.民事责任(最常见):
停止侵权:立即下架并删除所有包含侵权音乐的视频。
赔偿损失:赔偿权利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合理的维权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等)。赔偿金额可能根据以下方式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的合理倍数(通常参考正版音乐库的授权价格);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判决(通常商业用途的判赔额远高于个人用户)。
2.行政责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如版权局)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3.刑事责任(极端情况):如果侵权行为特别严重,达到了“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如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等),理论上可能追究刑事责任,但实践中针对单次“误用”追究刑责的情况较为罕见。
应对措施:
1.立即自查与下架:立即对已发布的所有内容进行排查,一旦发现未经授权使用的版权音乐,立即下架处理。这是停止侵权、防止损失扩大的首要步骤。
2.使用正版音乐源:(1)购买商用音乐授权。从正规的第三方版权音乐库(如VFine、100Audio、Epidemic Sound等)购买音乐,这些平台提供明确、便捷的商用授权;(2)使用平台提供的免费音乐:抖音、剪映等平台内置的“创作者音乐”或“商用音乐”库,通常已获得平台层面的授权,可用于在该平台内发布的内容(但仍需仔细阅读其授权);(3)直接向版权方获取授权:对于特定知名歌曲,可直接联系唱片公司或通过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CAVCA)获取授权,但此过程可能较为复杂和昂贵。
3.不要轻信“误用”借口:在企业内部建立内容审核流程,对员工进行版权知识培训,明确禁止随意从网络下载未授权音乐用于商业项目。
(备注:本文第四部分即AI训练数据侵权、第五部分即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公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内容标识办法》(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具体操作详细指南将在下期与大家相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