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你说法·小案大道理丨智能门锁、自装监控侵犯隐私?法官这样释明

来源:重庆合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文章摘要
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隐私权纠纷,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安装智能门锁的一方关闭智能感应及摄像录音功能,门口监控安装方限期自行拆除。

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隐私权纠纷,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安装智能门锁的一方关闭智能感应及摄像录音功能,门口监控安装方限期自行拆除。
基本案情
周某与胡某系小区邻居关系,两户均为顶楼,各自享有独立使用顶楼花园。周某与胡某房屋入户大门相邻且成直角形状,出入门户共用约1.5平方米的正方形区域。
2023年初,周某将其大门门锁更换为具有人体感应和人脸识别功能的高端智能门锁。
2024年10月20日晚,周某与胡某家因噪音问题发生纠纷,周某儿子将胡某大门损坏。胡某向派出所报警处理。事后,胡某在大门口上方安装摄像头,监控门口情况。
周某发现后,认为胡某在门口和楼顶花园安装摄像头侵犯其隐私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拆除。而胡某也以周某安装高端智能门锁和顶楼花园摄像头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向法院提出反诉。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结合查明事实,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释明:公民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居民在选择安装监控摄像头和智能门锁时需要考虑相邻人权益保护,根据楼宇楼道、相邻门户朝向等综合考量,在保护自我权益的同时尊重他人权利,避免产生不当纠纷。具有感应和抓拍功能的智能门锁和门口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均对邻居的私密生活造成侵扰,非法收集他人信息,侵害了他人生活安宁。
最终,在法官的劝导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随着群众安防意识不断提升,监控设施的普及,出于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考虑,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自家门前公共区域安装监控,或者带行人监控记录功能的智能门锁。如果这些摄像头拍摄区域能记录到邻居的生活习惯、出行规律、社交往来等信息,将有可能构成对邻居隐私权的侵犯。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当以和为贵。广大市民在安装这些监控设备时,一定要注意避免对邻居权益的侵害,难以避免时应当在安装前和邻居进行协商,诸如采取共同安装、关闭录音或人脸识别、避开邻居门前和活动轨迹的方式进行安装,避免因此产生邻里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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