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人”吗?法人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总则 第三章第五十七条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总则 第三章第五十七条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理解与适用: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是自然人之外最为重要的民事主体,有自身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与应诉、拥有财产、进行交易、承担责任。
所谓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和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是组织体,不是生命体,因此,某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等不可能由法人享有,以性别、年龄、身份及亲属关系等为前提的权利义务,也不可能由法人享有和承担。
所谓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作为一个统一的组织体,有自己的内部机构,能够产生并实现自己的意思,从而决定了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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