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企业家投资公司成为股东,一定知道的是股东享有分红权,但其实股东的权利远不止分红。
股东在公司中位居主要地位,公司的经营发展和股东们的决定息息相关,因此《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在公司管理中大大小小的权利。
《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但只通过本条规定,是难以清晰看出股东权利具体有哪些。
因此,本文结合《公司法》的具体规定,对股东享有的权利进行列明,并指引股东有效的行使股东权利。
01、财产性权利
一、股权证明请求权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精益化解析及指引:
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需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股东资格证明须根据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局登记信息进行多层认定。出资证明书相当于“收据”,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应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留存,以此确认公司已收到股资。
二、利润分配请求权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精益化解析及指引: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须具有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的有效决议,利润分配的时间应依据决议及公司章程、股东之间协议的具体约定。
股东投资的根本目的就是赚钱,当公司盈利时,股东可在股东会中提出分配当年利润的提案,行使利益分配请求权可以获得投资收益。
三、股权转让权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精益化解析及指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内自由转入股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对外转入须经其他股东人数过半同意。
在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形成相应的书面材料(以留有痕迹),对转让股权数量、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实质性内容向其他股东书面通知,之后可召集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形成股东会会议记录及有各股东签字的股东会决议,决议载明各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以及是否同意对外转让等内容。
若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则可选择电子或邮寄等送达方式向各股东进行有效通知,其他股东收到通知后满30日未明确答复是否购买的,视为同意对外转让股权。
四、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精益化解析及指引:
公司出现上述情况的,对于第一种情况而言,股东可持载明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请求法院要求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
公司出现上述第二种或第三种情况的,对此类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也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五、新股有限认购权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精益化解析及指引:
公司增资时股份增多,股东为维护自身股权比例可行使新股优先认购权对新增资本优先认购。
但股东只能认购原始出资比例的部分,这种增资认购的形式一方面可以维持股东股权股权比例不变,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大股东通过增资认购股权的方式扩大股权份额,维护小股东利益。
六、股东资格继承权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精益化解析及指引:
股东资格本质是成员权,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因此若公司章程没有禁止继承的规定,股东资格可被继承。
02、参与性权利
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精益化解析及指引:
若公司章程未对表决权另有约定的,股东则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权份额10%以上股东可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几个股东的股权份额合计10%以上的股东可联合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通过召开临时股东会,可及时参与公司管理。
二、股东提案权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精益化解析及指引:
股东持有3%公司股份或几个股东合计持有3%的股份可在股东会中进行提案。作为小股东,几个小股东可组合在一起行使提案权,以此保证大小股东都可以参与到公司的管理决策中,并对公司提出建议。
三、选举及罢免公司管理层的权利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精益化解析及指引:
上述规定说明股东具有选举公司管理层的表决权,正确的行使此权利可帮助公司选出合适管理人员运营公司,进而促进公司发展。
四、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权利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精益化解析及指引:
股东在无法亲自参与股东会时,可通过授权进行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其表决权,以确保股东权利的顺利行使。股东未亲自参加且未委托的情况下,股东在此次会议的表决权视为放弃,在部分不利于本人的决议中未行使表决权易影响自身利益。
五、表决权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精益化解析及指引:
股东表决权是股东参与管理公司的核心权利,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一般是按照出资比例,这样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则具有了参与公司管理的实际意义和积极性,股东行使表决权也有利于公司形成正确的决策。
03、监督救济性权利
一、股东知情权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精益化解析及指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查阅但不可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要求查阅或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应当书面向公司提出(以留存痕迹);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提起公司解散的诉讼的权利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精益化解析及指引: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一般指连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连续两年不能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等公司僵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等。
股东可向法院提供公司僵局的证据(如项目中止情况说明,公司财务亏损表,公司管理层严重矛盾的证据等),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以此减少公司损失。
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精益化解析及指引:
股东代表诉讼是出现公司管理层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不行使权利的,股东为了公司利益而以股东的名义直接提起的诉讼。
股东提起该诉讼,应首先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即符合条件的股东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提起诉讼,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拒绝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四、剩余财产利润分配请求权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精益化解析及指引: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通过行使剩余财产利润分配请求权减少股东的投资损失。
04、精益化法律指引
“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股东应充分了解并合理运用股东权利,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促进所在企业的合规化管理。
在股东权利这件事上,这份“清单”一定要搞懂
作者:摩尔精律来源:摩尔精律

各位企业家投资公司成为股东,一定知道的是股东享有分红权,但其实股东的权利远不止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