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政策(三) 专项附加扣除解读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结束了为期两周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

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结束了为期两周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
那么,专项附加扣除是些什么内容,有哪些具体规定呢?本文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相关口径解读如下,但最终须以国家正式的税收政策为准。
一、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什么?
个人所得税中的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二、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1.子女在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的学前教育;
2.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解 读:
(1)有多子女的家庭,按照子女数量和上述规定标准计算扣除数额(注,政策并无只有两个子女扣除的限制)。
(2)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3)子女,不仅是指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4)子女学历教育既包括国内所受教育,也包括国外所受教育。
(5)子女学前教育只要子女满三周岁以上即可扣除。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解 读:
(1)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例,某纳税人大学本科毕业工作后,参加MBA教育,该项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该纳税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在该纳税人及其父母中同时扣除)
(2)继续教育中的学历教育,只限国内所受学历教育,不包括国外学历教育。
(3)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按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只能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定额扣除。
(4)同一年度,接受多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其支出只能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定额扣除3600元。
(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解 读:
(1)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且在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以上,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以内据实扣除,不能在每月扣除。
(2) 受数据获得限制,目前只有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扣除,未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就医支出如民间中医等,可否凭相关病历、处方、付款证明等进行扣除尚不明确。
(3)纳税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可否作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尚待政策明确。
(4)只要个人负担且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中可以获得的数据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不可虑所患病种。
(四)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解 读:
(1)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注:结婚前都符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结婚后,只能选择其中一方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
(2)首套住房以各银行金融机构的发放贷款时是否使用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为准。
(3)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4)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上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解 读:
(1)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2)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六)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解 读:
(1)所赡养老人只要有一人,就可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所赡养老人一人以上的也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除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支出可扣除外,也包括其他法定赡养人的支出,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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