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人们逐渐认识到法律程序并非仅仅是一些技术性的规则,它更是包含了价值选择与价值判断的一种制度安排,由此程序与正义问题被联系了起来。时至今日程序正义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价值已经获得了普遍的认同,但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严重违反程序正义的侦讯行为却依然存在。
刑讯逼供古已有之,中西皆然 ,但很明显,在现代社会中刑讯 逼供早已臭名昭著,它不仅在人道伦理与司法公正的话语中丧失了正当性,更因不停地制造出系列人间悲剧,导致司法的公信力陷于重重危机之中,因此,作为现代文明社会“毒瘤”的刑讯逼供,必须将其根除。
有效的权利保障机制是根除刑讯逼供的有力武器。总的说来,一些国家防治刑讯逼供的权利保障机制内容较为丰富且各有特色,尤其是以下几项权利保障机制与讯问过程密切相关,对根除刑讯逼供意义重大。
一是沉默权。沉默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刑讯逼供。沉默权制度是被追诉者面对追诉机关时的防御手段,其消极作用在于被追诉者在面对侦查人员讯问时有保持沉默,不自证其罪的权利,而其积极作用在于违反沉默权规则所获得的被告人陈述,被告人有权请求不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人供述不仅是一项法定证据,更是侦查机关破案的捷径,各国侦查人员为了获取口供常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甚至刑讯逼供等手段。针对这种情况,很多国家确立沉默权制度加以抑制。首先,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使侦查人员在采取强制取证时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其次,就算侦查人员冲破被告人沉默的防线,其所获得的被告人供述一样可以以违反沉默权制度的理由不作为证据使用,结果仍然是费力不讨好。
二是律师在场权。律师在场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受到侦查机关的刑事侦查讯问时,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弱者地位,如能允许其在接受讯问时聘请律师到场,必然有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三是身体健康检查权。身体健康检查权是指允许被拘留或逮捕的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医生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的权利。被选择的医生应该与羁押机关及其人员、被拘留或逮捕的人没有利害关系,以确保检查结果的客观性。如果说律师在场权是通过律师促进讯问的合法进行,那么身体健康检查权则是通过医生的介入保障讯问程序的公正合法。
我们只有不断完善具体的、有效的侦讯保障机制才能维护程序正义,确保刑罚功能的实现,发挥刑罚功能基本要求是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实体真实和程序正义有机结合起来。如果无视程序正义只顾追求实体正义,那么也许在某个个案中会实现正义,但潘多拉的魔盒却也由此打开了,使得每一个无辜公民都有可能成为刑罚惩罚的对象。
法治国家本质上是崇尚程序正义第一性的,只有程序正义得到保障,实体正义才可能实现,倘若程序正义得不到保障,实体正义也难以实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程序往往比实体承载了更多的刑事正义。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曾说过:“程序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是自由不可或缺的要素,只要程序适用公平、不偏不倚,严厉的实体法也可以忍受。”
目前,刑讯逼供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容回避的问题,保障程序正义也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一贯的立场和政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近几年,中央不仅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还在《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文件中明确,“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所有这些努力,都是在呵护司法公正。
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过一个坏人,希望我们的司法人员能够真正地转变观念,尊重程序正义,只有正本清源,方能保证司法源头的清澈。正义虽然不会缺席,但它如果迟到,个体所受的伤害十分巨大,而且往往无法弥补。
现代法治国家杜绝刑讯逼供三大制度设计
作者:王一平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人们逐渐认识到法律程序并非仅仅是一些技术性的规则,它更是包含了价值选择与价值判断的一种制度安排,由此程序与正义问题被联系了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