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对于许多中国人来说,即使走进了社会主义新时代,依然根深蒂固。为了孩子的成长成才和前途命运,有多少父母在当下最幸福的时代,变成了自家孩子的奴仆?由于父母亲的自我牺牲,就有了一些从小养尊处优、不懂得感恩的“二世主”,他们习惯了衣来伸手饭来张口,没钱花就向父母亲要。最近,北京市的法官在一起儿子状告父亲索要抚养费的官司中,就依法作出了一个让不少网民们惊掉眼球的判决。
大学生起诉父亲索学费
老王与前妻曾育有一子小王。2004年,老王与前妻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小王归前妻抚养,老王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至小王独立生活时止。离婚后,老王支付小王抚养费至小王满18周岁,此后未向小王支付过抚养费。
2017年7月,小王考上大学,遂要求老王继续支付抚养费每月2100元并支付其在大学期间所需住宿、交通等费用支出。老王以小王已成年,能够独立生活为由,不同意向其每月支付抚养费及其他费用。另查明老王现收入约7000元。一审法院判决老王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老王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可以独立生活判决驳回诉求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小王就本案提起诉讼时已年满18周岁,不属于未成年人,且其主张的抚养费亦是年满18周岁以后的费用,因此小王的主张能否成立,首先需明确小王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而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如何界定,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从该规定看,对于尚在校就读子女的学历限定在了高中及以下。而本案中小王已经高中毕业,正处于就读大学阶段,因此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学历情形。
由于该司法解释是修正后的《婚姻法》实施之后作出,且该解释明确规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因此本案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一》规定。鉴于小王已经完成高中学历教育且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小王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据此,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雷眼观察
其实,类似的现象在我们的周围也有不少。可能有的人对二审法院的这个判决多多少少有一些自己的看法:觉得被告老王也好,法院的判决也罢,都是冷冰冰的。事实上,法律的判决没有任何的不当。不过,法律虽然是冰冷的,但人情却是温暖的,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要追求法律和人情的统一的原因。诚然,小王已经长大成人,也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是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从我们目前的教育体制来看,让所有的在校大学生都能自食其力,脱离了父母亲的经济资助,靠自己赚钱养活自己,恐怕是行不通的。这样讲,绝对不是说大学生就该靠父母亲来养活,对于那些不思进取的青年,特别是那些大学毕业了,还在家里庸庸碌碌地“啃老”,全社会都会鄙视、厌恶。但通过法院对这个案例的评判,一方面提醒为人父母者,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陈旧育儿观念,真的很可能被一下子颠覆;另一方面,作为大学生也要懂得感恩父母,明白父母是基于情感、道德、习惯等原因对你的经济支助,只是一种道德选择,而不是法定义务。只有掌握基本的生存技能,能够为自己的选择和行为承担责任,这样的大学生才是一个成熟的成年人。
起诉父亲索要抚养费 法院不支持:你能独立生活!
作者: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来源: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导读 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对于许多中国人来说,即使走进了社会主义新时代,依然根深蒂固。为了孩子的成长成才和前途命运,有多少父母在当下最幸福的时代,变成了自家孩子的奴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