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汪小菲10年婚姻彻底告吹,诉请分割9亿多家产,争夺孩子抚养权!

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文章摘要
就在今早台北时间5点58分,台媒爆出大S(徐熙媛)和汪小菲婚10年婚姻即将走到尽头,双方友人透露二人已经委任律师办理离婚手续。几小时后,双方也正式发布了离婚声明。

就在今早台北时间5点58分,台媒爆出大S(徐熙媛)和汪小菲婚10年婚姻即将走到尽头,双方友人透露二人已经委任律师办理离婚手续。几小时后,双方也正式发布了离婚声明。
最早传出离婚风波的还是在今年的6月5日,汪小菲抱怨在台湾打疫苗之事引发的大争吵,汪小菲因社交平台的发言引起关注,随后有媒体曝出两人正在办离婚手续,很快媒体向大S经纪人求证,经纪人表示两人的确吵架了。
当时大S面向媒体的表态十分直接:离婚手续在办了,他的言行本人不予置评。而汪小菲这边的却立马向媒体表明“不知情”,大S妈妈表示“让她静一静,就会想通了”,而婆婆张兰则在直播间回应“不会离婚的”。
到了9月底,汪小菲低调返台,在10月6日共同庆祝大S的45岁生日,当时被曝是为了陪老婆过生才特意返台,大S妈妈更是称“她(大S)和小孩都很开心”。于是两人离婚的传言不攻自破。
可如今知情人却透过媒体指出,汪小菲的那次到台,并不是如外界传言那样替大S过生日特意做出的行动,而是为了和大S谈离婚。
根据资料显示,大S在11月初正式向台北地方法院家事家庭递诉状请求和汪小菲离婚,双方针对大S名下6亿余元豪宅及汪小菲“S hotel”3.5亿元等财产进行分配,还包括子女日后相处模式等进行调解。
至今日中午,大S透过律师发布离婚声明,称两人已经和平解除婚约,共同抚养一双子女:“未来,两人将以父母、朋友的身分愉快相处,也将继续共同扶养孩子并给予孩子全部的爱与陪伴。希望媒体和大众能够尊重双方的选择,同时为避免对双方及其家人产生不必要的伤害,恳请各位能够给予双方更多的私人空间。”

消息爆出一度登上热搜,没想到却是汪小菲率先官宣,承认已经离婚。
这段恋情终于还是以离婚收场,有点可惜,又有点解脱的意味。
有网友调侃道:“当初汪小菲在大S和张兰同时掉落河里这个问题上,选择了先救妈妈时,就觉得这段婚姻要玩完了。”如今,网友的预言倒还真应验了。
关于家产
大S和汪小菲离婚第一步,就是分他们的上亿家产了。
据了解,大S在台北有三户豪宅,其中一户是大S婚前就购入的“国家艺术馆”,价值约2亿左右。
在2011和2016年她分别购买了“台北信义”和“冠德远见”的房子,但“台北信义”和“冠德远见”这两户都是汪小菲出钱,记在了大S的名下。
2020年5月,大S将“冠德远见”的房子卖出,夫妻俩剩余的两栋豪宅约5.6亿。
另外,汪小菲这两年也涉足了多个领域,投资了几家企业。

天眼查App显示,汪小菲名下有十余家关联公司,包括合润麟(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合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麻六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
其中,合润麟(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为“合润麟私家茶”关联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股东信息显示,汪小菲持股92%为大股东及疑似实际控制人。公司成立不久,其茶饮品牌曾宣布大S为代言人。该公司还曾申请注册“S茶”“茶 S”商标,国际分类为啤酒饮料、方便食品,不过,当前状态显示为商标无效。
2016年,为了能够在台北照顾老婆孩子,汪小菲还曾在微博表示,以大S名字命名的酒店S hotel即将开业。天眼查显示,北京合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了多个“S HOTEL”“徐徐酒店”商标,其中国际分类为餐饮住宿、方便食品的“徐徐酒店”商标已完成注册,这些资产大概在3.5亿元。
除了财产分配,另外就是孩子的抚养问题,两个小朋友之前一直都是跟着妈妈在宝岛台湾,读书上学也是在台湾,而汪小菲因为在北京做生意,所以就需要两地跑。现在两人分开了,孩子应该在哪边,由谁来抚养都是很令人头疼的问题。
离婚对大人而言,倒没有什么。只是给两个孩子带来的伤害可谓是无法用金钱衡量,但事已至此,唯有祝各自安好。关于二人财产分割问题,我们后面继续跟进。
【离婚财产】相关问题
人财两空防范-婚姻财产协议
婚姻财产协议,通常指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书面协议。
婚姻财产协议是防范夫妻离婚导致人财两空的有力手段,但是,夫妻婚姻基础之一系夫妻信任,若有人要求签订婚姻财产协议,对方通常感觉你认为其结婚为了钱,故结婚之事通常就吹了,因此,基于社会风俗习惯和现今社会群众价值观,现实生活很少人愿意采用婚姻财产协议。
人财两空防范-家族信托
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分布《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家族信托首次获得官方的定义。
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群众私人财富快速累积,同时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谓熙熙皆为利来,攘攘皆为利往,许多亲情、爱情在财富诱惑面前不堪一击。经济条件优越的人为了更好隔离财富与风险,越来越多人将财富委托给境外家族信托公司,2001年10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实施为中国境内家族信托公司设立及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经济条件优越的夫妻一方婚前可以将企业股份、存款等财产委托给家族信托公司管理,该财产法律性质则变为信托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信托财产及收益即不属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家族信托公司的财产。
经济条件优越的夫妻一方可以通过家族信托将个人财富进行隔离,同时指定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为自己及父母,这就有效避免因离婚导致财富流失,企业及经营收益等其他财产均与夫妻财产相隔离,待夫妻婚姻进入稳定期后,经济条件优越的夫妻一方可以将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增加配偶。现今社会,家族信托已成为实现财富转移、遗产规划、婚姻财富管理、子女教育、慈善事业等经济条件优越的人需求的重要工具。
人财两空防范-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通常指投保人一次或分期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定期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合同期满,性质属于人寿保险的一种险种。
随着中国现代化经济蓬勃发展,中国富裕人士快速增多,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经济条件优越的人如何将自己辛苦攒下的家业顺利传承给子女,如何避免下一代因离婚导致财富流失,作为人寿保险之一的年金保险是一个值得考虑的工具。
从事商业经营的富裕人士,将自己的财产通过年金保险手段给予下一代,富裕人士也可以将保单抵押获得商业经营流动资金,甚至遇到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时,也可以提前解除保单获得保单现金价值,这样,年金保险即可以达到“财富赠与”、“防范离婚财富流失”的目的,又可以为商业经营的资金需求保驾护航。
人财两空防范-生前赠与
生前赠与,通常指赠与人在世将其企业股权、房屋、存款等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予以接受的行为。作为经济条件优越的夫妻一方,婚前可以通过赠与行为将企业股份赠与自己父母,父母获得企业股份分红后,可以通过指定赠与方式将分红分配给自己的子女,接着搭配一系列配套措施,作为经济条件优越的夫妻一方即使遭遇离婚,配偶也无权主张企业股权及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也避免经济条件优越的夫妻一方财富流失。
老一辈步入结婚殿堂大多基于“传承”,离婚被视为道德上的污点与缺陷,婚内出轨更受社会道德谴责,因此,离婚、出轨现象以往发生极少。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现代婚姻的基础已发生改变,现代婚姻更多是依靠情感、文化、性格等内在纽带凝聚,现代人思想越来越开放,出轨、感情不和成为离婚常见因素,夫妻一方因配偶出轨内心受到重大创伤,同时失去配偶和辛苦创造财富,这样对受伤的夫妻一方是多重打击,学会合理配置资产做好风险隔离才能够防患于未然,为自己为家人负责。
《施律精选》第27期节选
婚姻要幸福,财产规划是前提
民法典时代,婚姻保全的保险该如何规划?
在这次民法典的编撰中,婚姻家庭编的修改幅度是最大的,而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生效之后,我们国家最早的一部法律《婚姻法》也将完成历史使命,宣告废止。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婚姻又是家庭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可以这么说,如果没有婚姻,家庭也不完整。而婚姻对于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的财富安全是至关重要的,而婚姻的风险也越来越成为很多高净值人士担忧的问题,动不动就爆出的天价离婚分手费的新闻让我们意识到,婚姻要幸福,财产的规划是前提。
民法典颁布之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非常热,但是,你有没有发现,离婚有冷静期,结婚却没有冷静期,既然结婚无法冷静,我们就用有效的规划来避免婚姻中财产分割的法律风险。
在这节课中,我们一起来发现民法典背后的第七张保单,通过保单来规避婚姻风险对于我们家庭财富和个人财产的影响。这一节课,我们从民法典入手,看看到底保险如何能够有效规划婚姻财富安全,这节课的逻辑会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婚姻中保险资产的本质;
第二,为什么保险是规划婚姻财产的有效工具;
第三,民法典与婚姻规划有关的核心条款解读;
第四,如何智慧设计保单结构规避婚姻风险
一、婚姻中保险资产的本质
1、保险本身是一种财产形式,具备可分割性
日常生活中保险经理为客户经常规划的保险,如重大疾病保险、年金保险、终身寿险、增额型的终身寿险等。其本质都像我们的房产、汽车、股权、现金一样,是一种资产。所以,保险本身是一份金融合同,是具有价值的。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中的当事人将财产用来买房产,那么房产的价值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同理,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拿来买保险。那么保费换来的这份保单它值多少钱呢?这就是这份保单资产的现金价值。而保单的现金价值,其实也是一种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形式。所以需要提请大家注意的一点就是,既然保单可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它就具备可分割性。
2、保险资产和保险金的区别
我们经常会听到保险离婚不分这样一个说法。也会听到,有的时候保险金是个人财产,有的时候又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为什么呢?在这里,我们就需要明确保险资产和保险资产所带来的保险金的区别。
当我们无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投保了一份保险。当由于疾病的发生、身故等原因会导致保险合同产生相应的保险金。如:终身寿险的身故保险金、重疾的重疾理赔金、年金保险的生存保险金等。这些都具有财产属性。所以,保险资产本身具有的现金价值,是保单的价值。保单会产生保险金,保险金有保险金的价值。而保单本身有分红有收益,如年金保险当中的分红、万能账户的收益等,那是保单资产所带给我们的额外的增值部分,它和保险资产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所以,在这里请大家明确,保险资产本身和保单带来的保险金和额外收益是两件事。
3、婚姻平等,但是财产有强者和弱者
婚姻平等,男女平等。但婚姻关系中难免存在具有强势地位的一方和具有弱势地位的一方。婚姻是两个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高度混同。虽然人和人的人格是平等的,但拥有的财富数量可是不一样的。我们姑且把婚姻关系当中创富能力更强的,或者说赚钱能力更强的一方,叫强者。而相对创富能力比较差的,自己资产可能也比较少的一方,叫做弱者。接下来,我们就简单以强者和弱者这两个概念来跟大家去区分一下。
结合之前所讲的内容,我们知道:首先,保险本身是资产,具有可分割性;其次,保险资产和保险合同所引发的或产生的保险金以及相应收益是两件事,保险资产可以分割,保险金也可以分割;然后,婚姻当中男女的人格是平等的,但是财产的规划当中一定会有强弱之分。那么,在婚姻中,保险资产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让强者能够不要去经历过多不必要的损失,而让弱者又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明白为什么保险是规划婚姻财产的有效工具。
二、为什么保险是规划婚姻财产的有效工具
1、婚姻财富规划的难点
婚姻财富规划的第一个难点,非常核心的就是它与情感完全混合在一起。财产规划是个非常理性的工作,但婚姻当中牵扯了爱情、亲情,这些问题往往是感性的。如果一旦遇到财产的分割,甚至财产的提前规划,一般就会伤害到感情。所以,婚姻规划的难点就是理性和感性的融合。情感与相应财产的混同就会导致我们有的时候失去理性。
在这个点上,婚姻财富规划的第二个难点就是当我们在婚姻当中能不能在不伤害感情的前提下,要做好对于双方都能够保护各自权利,不用财产的这种相对不公平的划分或分割来影响婚姻当中的情感。简而言之,如何在不伤感情的情况下,分好财产,管好财产。
2、婚姻中财富规划的平衡思维
婚姻财富规划既然是一件带有浓厚感情色彩的事情,我们就不能太多的利用法律这种冰冷的工具,或签一份协议、或去做婚前财产公证、或一分一厘都计较很清晰。因为这恰恰就会让我们的婚姻财富规划走向失败。这时,财富规划的平衡思维是特别重要的。而保险正好是一种相对有温度的金融工具。它不是一份冷冰冰的协议。它能够通过相应的结构来让我们每一个人找到一个平衡的支点。这个平衡的支点,有的时候比我们的法律上的协议更有效,并且更容易让人接受。
3、二代婚姻风险如何提前规划
二代婚姻风险是我们保险规划当中最重要,且是保险功能最具价值的一个场景。而在婚姻财富规划中,我们更应当关注高净值家庭的二代子女的婚姻规划。为什么呢?因为对于一些婚姻关系已经不稳定的一代高净值家庭,他最担心的就是子女的婚姻问题,不希望子女遭遇和自己相同的情况。而自己这时想要保险介入,为时已晚。因此,建议保险从业者,一定要利用像年金或者寿险这样的保险工具把问题的重点和注意力的重点放在一些相对高净值家庭或超高净值家庭的二代婚姻的风险防范上。
而作为一个保险从业者,如果直接介入到客户的婚姻当中,会显得相对不适。若我们能够站在一个与客户同样的一个位置去共同关心他的子女的婚姻,并且避免子女婚姻对一代财产带来的损失的位置,会显得非常具有同理心。所以,二代婚姻是一个有效的保险切入点。在保险规划当中,特别是年金保险当中的婚嫁规划是特别有价值的,比如说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是年金规划最有效的场景。另一方面,父母对子女身故的传承问题,也是一代父母最担心的问题。赠与和身故传承,恰恰是年金保险和终身寿险运用的高频场景。
所以,保险是婚姻财产规划的有效工具,它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理性和感性问题。同时,对于我们关注的二代婚姻问题,年金保险和终身寿险的传承功能又恰好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相信,保险工具是规划婚姻财产的有效工具。
三、民法典与关于婚姻财产核心条款解读
我们放眼民法典,结合一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发现民法典在婚姻财富规划上对我们有非常大的意义: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个条款来源于婚姻法,但是在民法典的这次修改当中也有一些更新。
第一个,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原本的工资奖金当中增加了劳务报酬。我们现在的主要收入形式,除了比较传统的工资奖金,也已经增加了各种各样的其他劳务报酬。比如说开滴滴、送快递、在家直播网络带货、或其他各种各样的兼职,这些都是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个,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原来婚姻法只有生产经营收益,现在又增加了投资收益。如果我们在投资部分做一些有效的研究的话,会发现保险虽然说它是一种相应的财富管理的工具,但是它与投资的关联并不大。它大量的财富增值是靠时间以及我们的生命这两个要素换来的。因此,你很少会听到说去买个保险做投资。而买保险,主要是能够去做风险隔离的。所以,保险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它与投资收益进行了有效的隔离。很大程度上,它有可能已经让我们远离了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个,知识产权的收益。
第四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了父母的财产,或者父母赠与给子女的财产,就有可能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时候就会发现,父母对子女婚姻变化的担忧就已经有法律上的根据。虽然我们常说,离的是子女的婚,破的是父母的财,所以,我们就一定要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根据民法典1062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一个规律:在民法典的眼里,基本上在婚后获得的资产一般都被定义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如果说,在婚姻当中有强者和弱者,强者会怎么想?
强者一定是想离婚的时候尽量能够少分一点财产给对方,因为财产都是他创造的,平分对其不公平。虽然有点合情,但是好像不太合法。相反,如果站在弱者这一方,就会有另外一种思考方式:虽然没有创造财富,但是在家带孩子的全职太太,虽说收入不占优势,但在婚姻当中付出的更多。如果一旦离婚,势必想要行使平等的分割权,让自己能够获得更多的财产,从而弥补婚姻失败带来的损失。由此可见,强者和弱者的想法完全不同。我们也能够明白多少夫妻不惜对簿公堂,都不想多分或少分一点给对方。这就是婚姻关系当中财产纠葛的来源。
那么,在合法的前提下,我们怎么能够为婚姻当中的强者进一步降低他的损失,或者为婚姻中弱者的一方,有效地去保护夫妻婚内财产的平等性呢?我们首先来看一看民法典第1063条。民法典第1063条是对于原来夫妻个人财产规定的一个引用。
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的规定这一点,我们可以切入重疾险。对于遗嘱或者赠与合同当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规定这一点,我们就明白了为什么强调父母应该要写遗嘱,要写赠与合同,都是有法律根据的。
结合民法典第1062条以及第1063条的规定,我们已经基本找到了核心的要点:如何在夫妻中用平衡思维来让夫妻找到一个共同都能够接受的财产分割方案。
以前经常会跟梳理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我们仍然要结合民法典的这两条规定进行有效的梳理。会议纪要的第4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的离婚的时候,如果一旦还处于保险期内的,投保人如果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公司要退还保单现金价值,这个部分现金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离婚时候如果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单的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
因为保单具备可分割性,所以说当我们用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保费去买保险的时候,最终离婚的时候分割的不是保费,而是现金价值。就好比,我们用夫妻共同财产去买了房子,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买房子的钱已经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了。所以,夫妻共同财产当中的现金价值是分割的基础。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一定要注意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同时夫妻双方又是投被保险人的,保单的现金价值是要被分割的。
会议纪要第5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的意外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人身性质保险金,或者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的保险金是个人财产。因此,保单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是意外健康保险合同,并且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那就是个人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又取得了人寿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的,这个时候,作为受益人获得这笔保险金的属于个人财产。总的来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保险现金价值是要分的。但是如果我们获得的是保险金,其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不分的。
会议纪要第5条的第2部分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1063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相对列举的是绝大部分,但是我们不会把保险金列举的如此清楚。但是,需要清楚地是,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领到的是类似于像年金险这样具有现金价值的,并且是活到一定年龄就开始领的这一部分钱,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生存保险金,一般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总结一下,夫妻共同投保的以共同财产做保单规划的现金价值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要分割。如果是意外、重疾、健康险这些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而作为受益人领到的身故保险金是个人财产。但如果是年金险的生存金的领取者,所领取到的年金,也就是生存金本身,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
简单来说,婚姻当中保费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购买的保险如果是夫给妻买或妻给夫买的,只要有现金价值都要分割。我们怎么能够有效的规划呢?
一方面,因为一般现金价值的分割比保费分割要来的相对少一点,所以,对于夫妻关系当中强者,他分割的相应损失会小一点。但作为弱者,在这点上,他即使被分割了相应的现金价值,他给对方的也少一点,同时他在婚后能够通过时间的复利获得更多的资产。
另一方面,年金险相应的生存金,是很难规避婚姻风险。所以在这点上,一定要把保单的投保人设计好。建议投保人一定是不会离婚的人,而被保险人即使他可能遭遇到婚姻风险,生存金也是一个分割的相对较少的部分。大家知道每一年拿的生存金和保费相比,生存金要少太多了。所以如果一旦要分,分生存金要比分保单现金价值好,分生存金要比分保费要好得多。
四、如何智慧设计保单结构规避婚姻风险
1、婚内的年金保险
首先,对于婚姻当中的强者,建议通过为自己购买相应的年金保险。若婚姻发生问题,可以现金价值交付给对方,从而降低的损失。对于婚姻当中的弱者,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规划年金保险。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买的保险,一般属于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赠与,影响到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当婚姻关系出现问题的时候,法院一般不会对这张保单进行强制退保或要求分割现金价值。因此,既提前将财产锁定给了孩子,同时还有相应的控制权。可以很好地保护自己和孩子。所以,强者可以为自己来配置,弱者可以为子女来配置。同时,也可以为自己来配置,未来一旦出现婚姻风险了,这张保险规划即使要分割分给强者也会比较少一些。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可在合理限度内,赠与父母,为自己投保年金保险。父母是投保人,父母是保单资产的所有者,若是子女离婚,父母拥有保单,这个时候父母的保单不会被分割。夫妻关系当中相对弱者可以为自己配置年金保险,降低共同财产的总金额,并且可以获得持续的现金流。这是婚内对于年金保险的规划。
总的来说,强者可以给自己买来降低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额。弱者也可以为自己买,可以获得持续现金流来避免分割当中的重大损失。同时,有效的可以将合理限度内赠与父母的资产,让父母为自己来投保,可以有效的避免未来所产生的分割风险。这种情况下是非常建议大家让投保人附加一个万能险,能够及时的不被过早提取相应的生存金来进行分割。
2、婚内的重疾保险
夫妻一方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为自己购买重疾保险。当然,也可以用夫妻共同购买的年金当中领取的生存金,来给自己配置相应的重疾险,因为它本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
3、二代婚姻的保险规划
一般来讲,如果父母要给子女做赠与,父母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父母为受益人,子女领取到的生存金,可以用于家庭生活。父母作为投保人,可以在婚姻关系不稳定的时候持有保单来掌握财产相应的控制权。
另一方面,父母可以自己做投保人,自己做被保险人,子女为受益人。因为这个时候受益人拿到了钱,属于婚内的个人财产。同时,大家也可以按照需求搭配信托结构。
在这里,了解了婚内的年金险的架构,重疾险的架构,以及在二代婚姻风险防范当中,年金和寿险的架构。所以按照这些结构大家会发现年金保险是非常有价值的。第一,可以降低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额。第二,可以有效的通过结构灵活的变通来降低婚姻风险对于财产损失的影响。
今天我们民法典背后的10张保单的婚姻财富规划,我们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我们下一节课再见。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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