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第三人田某与被申请人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年息8%,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按月支付,到期还本。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第三人田某与被申请人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年息8%,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按月支付,到期还本。《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受第三人委托,与被申请人王某、甲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王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同日,第三人田某向被申请人支付了该笔借款,合计共20万元。
2018年11月,第三人田某与申请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项下约定享有的债权及利息转让给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进行了通知。但截至2018年12月,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0万元未支付。
申请人依法取得债权后主张债权至今未果,故依约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裁决申请,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甲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申请人甲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12月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借款利息、逾期罚息及违约金。三、被申请人王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律师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申请人为支持其仲裁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证明2018年9月,出借人田某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被申请人王某、申请人、被申请人甲公司签订《保证合同》,被申请人王某自愿为该笔债权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两个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
证据二:《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证明第三人田某《借款合同》项下享有债权让与给申请人,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债权转让事宜已知悉并予以确认。
证据三:《存管项目投资明细表》,证明出借人田某按照《借款合同》向被申请人甲公司出借款项共计20万元,期限为3个月,利率为8%。
证据四:《存管项目提现明细表》,证明被申请人甲公司将《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民币20万元于2018年9月以“平台提现”的方式转入其银行账号,被申请人甲公司收到了借款资金。
证据五:《平台还款流水》,证明(1)截止2018年12月被申请人甲公司尚欠付申请人本金10万元;被申请人王静依约履行担保责任。(2)逾期利息应当按照月息2%计算。《借款合同》分别于第一条“借款年化利率8%”;第九条“甲方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罚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逾期罚息计算方式为:当期尚未清偿的全部剩余本金X罚息利率X逾期天数;罚息利率为:0.05%/日;逾期罚息不计复利”;及第十条“……甲方严重违反还款义务的……甲方应当按照借款本金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其合计超过月息2%,故,逾期之后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直至其清偿完毕。
证据六:《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申请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依《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
证据七:融资服务协议。证明第三人某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该笔借款的平台撮合方,共收取服务费利率为年化百分之十,被申请人在借款期间承担的利息、服务费利率合计未超过年化24%。
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未提交证据。
争议焦点



  1. 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2.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是否应予支持?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甲公司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申请人甲公司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利息及逾期罚息之和应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自2018年12月1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甲公司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本案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5000元。
    四、被申请人王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罚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本案仲裁费6139元,由被申请人甲公司承担。仲裁费申请人已经预交,被申请人甲公司应当承担的部分在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
    一、关于借款本金。本案中,被申请人甲公司与出借方、第三方某金融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甲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出借方与申请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出借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其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后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表示对债权转让事宜已知悉并予以确认。因此,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
    二、关于违约金。根据上述合同约定,甲公司违反还款义务时,应在出借方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的前提下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剩余本金的逾期罚息(借款本金总额的10%的违约金不再计算),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
    三、关于借款利息。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化利率为8%,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四、关于申请人要求甲公司承担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罚息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因此,关于当事人的利息、逾期罚息的请求,总体应当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为日0.05%,即罚息年化利率为18%,利息年化利率与罚息年化利率之和超过年利率24%,申请人主张利息及逾期罚息之和应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未超过年利率24%。
    结语和建议
    利息是本金的孳息,利息的请求实际上是以利息作为标准来计算不能及时回收本金的损失,符合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违约金则不同,违约金时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作为债权人常主张借款人返还本金,支付利息、违约金以及逾期罚息,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及逾期罚息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存在主张不被支持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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