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因为自身经济条件较差、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可否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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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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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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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二十二条 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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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女)与田某(男)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两名子女,均已成年。因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经常争吵、难以调和,陈某于2023年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陈某时隔一年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田某答辩,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即便判决离婚,因自身身体状况不佳,陈某应向其支付一定的生活扶助费用。
对此,陈某则认为自己已经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意“净身出户”,相当于是对田某的一种补偿,不同意再支付扶助费用。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二是原告是否应给予被告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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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发生争吵,陈某曾诉至法院,后双方未能和好,现陈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田某离婚,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对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因原告放弃分割,双方均不要求法院处理,故本案不予理涉。经有关部门评定,被告田某构成残疾,相对欠缺劳动能力,其享受一定的保障性补贴,但补贴数额不高,难以抵抗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变故。因此,结合双方收入情况,判决陈某一次性支付田某经济帮助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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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本案中,田某身体状况不佳,虽然具有保障性补贴等经济来源,但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田某的生活将在现实上遭遇一定的困难,依法有权要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考虑到陈某的收入水平也不高,故在综合双方经济水平以及田某的基本生活需求等因素后,判决陈某向田某支付15000元的帮助费用,在尊重双方离婚意愿的同时,依法保障田某的生存权益。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