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以下简称“服贸司”)发布《关于<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为加强技术进出口管理,商务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对《目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28日。本次修订是继2008年、2020年两次主要修订后的又一次重大修订,特点在于对《目录》进行大幅度删减并细化部分技术条目的控制要点。
本文将总结、分析《目录》本次修订的主要变化并简要介绍《目录》项下技术的出口监管要求,以便企业评估本次修订对其业务的影响,并视需要向服贸司反馈意见。
一、本次修订的主要变化
据《通知》介绍,本次《目录》修订拟删除技术条目32项,修改36项,新增7项;修订后《目录》共139项,其中,禁止出口技术24项,限制出口技术115项。
商务部服贸司负责人在2020年《目录》修订答记者问时已表示,商务部、科技部将进一步删减调整《目录》。本次《目录》修订以删减、细化技术条目为主,与商务部此前释放的信号相符。
《通知》仅附随发布修订后的完整《目录》,为便于了解修订版较之现行《目录》的变化,我们将主要调整内容归纳总结如下。
(一)删除技术条目
行业 | 技术名称 |
禁止出口 | |
农、林、牧、渔服务业 | 绿色植物生长调节剂制造技术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采矿工程技术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肉类加工技术 |
饮料制造业 | 饮料生产技术 |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有色金属冶金技术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农用机械制造技术 |
限制出口 | |
农、林、牧、渔服务业 | 畜禽饲料及兽用生长调节剂生产技术 |
畜产品加工技术 | |
蜂类繁育和蜂产品采集、加工及利用技术 | |
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 | |
农副产品加工业 | 粮食加工技术 |
蛋品加工技术 | |
食品制造业 | 食品添加剂生产技术 |
饮料制造业 | 饮料生产技术 |
纺织业 | 纺织天然纤维制品及其加工技术 |
大豆蛋白纤维制造技术 | |
造纸及纸制品业 | 造纸技术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化学原料生产技术 |
化学农药生产技术 | |
染料生产技术 | |
催化剂生产技术 | |
感光材料生产技术 | |
合成树脂及其制品生产技术 | |
工业炸药及其生产技术 | |
工业雷管生产技术 |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日用陶瓷及其制品生产技术 |
耐火材料生产技术 |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锅炉制造的燃烧技术 |
工程机械的应用技术 (注:2020年修订《目录》时加入,本次修订拟删除) |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消防技术 |
刑事技术 |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 电工材料生产技术 |
水上运输业 | 液体货物运输技术 |
(二)增加技术条目
行业 | 技术名称 | 控制要点 |
禁止出口 |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用于人的细胞克隆和基因编辑技术 | 1. 体细胞克隆技术。包括核提取与移除技术、核移植技术、胚胎移植技术、细胞激活关键酶 2. 用于人的基因编辑技术。包括ZFN技术、TALEN技术和CRISPR技术、特异性核酸酶、同源重组技术、点敲除技术、基因导入与片段删除技术、多位点突变技术 |
限制出口 | ||
农业 | 农作物杂交优势利用技术 | 1. 我国濒危、珍稀、重要物种以及这些物种可用于再生传代的个体、器官、组织、细胞、基因或者可用于繁殖传代的种子、遗传信息等资源2. 我国濒危、珍稀、重要物种的杂交育种技术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采矿工程技术 | 离子型稀土矿山浸取工艺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光伏硅片制备技术 | 大尺寸硅片技术、黑硅制备技术、超高效铸锭单晶/多晶工艺等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散料装卸输送技术 | 三车和四车翻车机、大型胶带输送机以及大型装卸船机等的设计和制造技术 |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激光雷达系统 | 车载激光探测及测距系统技术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CRISPR基因编辑技术 | 1. 在具有伦理争议领域的应用,包括基因编辑胚胎细胞、卵子细胞、精子细胞 2. 可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研究中的应用 |
合成生物学技术 | 1. DNA高效合成与组装、定向进化、细胞工厂创建等重大技术 2. 氨基酸、蛋白质、淀粉等重大化学品的合成技术 3. 可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应用技术 | |
(三)修改技术条目
行业 | 技术名称 | 修改要点 | 备注 |
禁止出口 | |||
医药制造业 | 中国珍贵濒危植物药用成分提取加工技术 | 修改行业类别和技术名称:原行业类别为“畜牧业”,原技术名称为“中国特有的物种资源技术” | 控制要点未修订,均为“紫杉醇及相关技术” |
医药制造业 | 中药材资源及生产技术 | 减少控制要点 | _ |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稀土的提炼、加工、利用技术 | 大幅修改控制要点 | 部分控制要点移入限制出口目录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 航天器测控技术 | 控制要点增加举例说明 | _ |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 计算机网络技术 | 控制要点增加举例说明 | _ |
卫星应用技术 | 控制要点略作补充 | _ | |
限制出口 | |||
农业 | 经济作物栽培繁育技术 | 大幅修改控制要点 | 新版控制要点均为“烟草”相关技术,原版“苎麻”相关技术整体删除 |
林业 | 林木种质资源及其繁育技术 | 修改控制要点措辞 | _ |
园林植物、观赏植物繁育技术 | 修改控制要点措辞 | _ | |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保护技术 | 增加控制要点 | _ | |
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兽药生产技术 | 增、减控制要点 | 行业原名为“农、林、牧、渔服务业” |
兽医卫生检疫技术 | 减少控制要点 | ||
传统手工纸生产技术 | 修改技术名称,技术原名为“林产化学产品加工技术”;减少控制要点 |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生物农药生产技 | 增、减控制要点 | _ |
合成纤维生产技术 | 减少控制要点 | _ | |
医药制造业 | 中药材资源及生产技术 | 增、减控制要点 | _ |
生物技术药物生产技术 | 减少控制要点 | 对2020年修订《目录》的修改 |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橡胶制品生产技术 | 控制要点中增加参数说明 | 行业原名为“橡胶制品业”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人工晶体生长与加工技术 | 增加控制要点 | _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有色金属冶金技术 | 增加控制要点 | 增加稀土相关技术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3D打印技术 | 增加控制要点 | 对2020年《目录》新增条目的修订 |
机床产业基础共性技术 | 对控制要点进行限缩性修改 | 对2020年《目录》新增条目的修订 |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大型高速风洞设计建设技术 | 增加控制要点 | 对2020年《目录》新增条目的修订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 船型设计与试验技术 | 增加描述,详细说明控制要点 | _ |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计算机核心硬件制造技术 | 修改技术名称和参数,详细说明控制要点 | 技术名称原为“计算机硬件及外部设备制造技术” |
无人机技术 | 增加控制要点 | 对2020年《目录》新增条目的修订 |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机械量测量仪器、仪表制造技术 | 修改参数,详细说明控制要点 | 行业原名为“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大型电力设备设计技术 | 完善控制要点描述 | 对2020年《目录》新增条目的修订 |
水上运输业 | 港口设备制造技术 | 大幅修改控制要点 | _ |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 计算机网络技术 | 修改参数,详细说明控制要点 | 行业原名为“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
通信传输技术 | 减少控制要点 | ||
计算机服务业 | 信息处理技术 | 增、减控制要点;增加描述,详细说明控制要点 | 详细列举“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2020年《目录》新增的控制要点) |
密码安全技术 | 修改控制要点措辞 | 对2020年《目录》新增条目的修订 | |
高性能检测技术 | 增加控制要点;控制要点中增加参数说明 | 对2020年《目录》新增条目的修订 | |
软件业 | 计算机通用软件编制技术 | 修改参数,详细说明控制要点 | _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声学工程技术 | 细化控制要点描述 | _ |
二、对本次修订的几点观察
(一)本次修订所涉行业
纵观本次《目录》修订,删去的技术条目大多属于农业、食品业、纺织业、化工业、设备制造业等传统行业,鲜少涉及高新技术产业。另外,除“工程机械的应用技术”外,删去的技术条目均来自2008年修订的《目录》;换言之,2020年《目录》修订新增的技术条目基本得到保留。
本次《目录》修订增加的技术条目属于生物研究、稀土、光伏、智能汽车等关键、新兴产业,体现了制定者在保护国家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考量。
本次《目录》对多个技术条目进行了修改,覆盖各个行业。其中,小部分修改为减少控制要点,大部分修改为增加控制要点,或者通过技术举例、增加描述、增加参数等方式细化各技术条目的控制要点;总体呈现出限缩传统行业技术出口管制范围、完善高新技术出口管制范围的趋势,反映了技术发展的现实情况。
(二)本次修订旨在加强国际技术合作
根据《通知》,此次《目录》修订的目的在于为加强国际技术合作创造积极条件。[1]商务部暂未对此次《目录》修订的背景、目的作更详细的说明。从修订内容来看,《目录》对农业、食品业、纺织业等传统行业的技术管制有所放松,体现了促进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扩大科技领域对外开放的总体方向。
(三)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的出口管制
尽管本次《目录》修订的基调是促进国际技术合作,但对于高新技术的出口管制并未放松,而且有进一步补充完善的趋势,体现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原则。
2020年《目录》的修订是在中美关系高度紧张的背景下进行的:商务部服贸司负责人在就2020年《目录》修订答记者问时指出,调整《目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2];技术贸易对政治、经济、国防、文化、社会、生态、资源等领域安全都可能产生影响,只有在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基础上,技术领域对外开放才可能行稳致远[3]。与本次以删减为主的修订不同,2020年《目录》修订的关键内容在于新增了无人机技术、密码安全技术、人工智能交互界面技术、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等23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其中,人工智能交互界面技术、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等新增控制要点受到高度关注,该调整亦对诸如Tik Tok收购项目的技术出口产生相当影响。
如前述分析,在本次《目录》修订中,2020年《目录》新增的技术条目基本得到保留,其控制要点更加完备及细化;另一方面,本次《目录》修订增加的技术条目多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删除的技术条目多属于传统行业。由此可见,我国对无人机、3D打印、自动驾驶、人工智能、医药制造、通信设备及计算机软件等高新技术行业仍将实施严格的技术出口管制,这与我国科技企业在近年来积累的技术优势相符,也体现了我国维护国家安全的一贯战略安排。
三、技术出口的监管要点
(一)技术出口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出口是指从我国境内向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也就是说,凡是涉及向境外转移技术,无论是采用贸易还是投资等其他方式,均要遵守《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技术出口的监管模式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按照技术出口的不同管理模式将技术分为自由、限制和禁止出口三类,其中:
自由出口的技术:事后合同登记备案;
限制出口的技术:出口需要事先申请许可证,未经商务部门许可,不得出口;
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对于限制出口的技术,企业在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前,必须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出口申请并取得其签发的《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仍需将该合同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审查,由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4]
在出口限制出口的技术时如涉及办理海关事宜(例如通过有形货物或有形载体出口技术的情形),则技术出口经营者在办理海关事宜时应主动出示《技术出口许可证》,海关验核后办理有关放行手续。[5]
(三)违法与处罚
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违反禁止、限制出口技术监管要求的处罚主要包括:[6]
违法行为 | 刑事责任 | 行政责任[7] (尚不够刑事 处罚的) |
出口禁止出口的技术 | 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 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 | ||
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 |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 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海关法》未直接规定对违法出口禁止、限制出口技术的处罚。但是,如果技术通过有形货物或有形载体出口,海关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以下处罚:[8]
违法行为 | 海关处罚 |
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的 | 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
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 | 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
(四)《目录》项下技术与《出口管制法》管制技术的区别
需要注意的是,《目录》及其对应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主要规制经济领域技术的出口;而军民两用物项、军品、核、导弹等敏感物项相关技术的出口则另有一套规制体系(即以《出口管制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属于《目录》所在技术进出口管理体系的管辖范围。[9]尽管如此,这两套体系所规制的出口技术可能存在界限模糊之处;此外,若《目录》项下技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恐怖主义目的之风险,则未经许可出口该等技术可能同时面临《出口管制法》下的处罚风险。企业在出口技术前需要谨慎判断该技术所属的监管体系,并视需要向主管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
四、总结
《目录》的修订可能会对企业的技术合作、技术服务、投资活动等产生重要影响。目前,《目录》的修订稿仍处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企业可参考上述分析进一步评估《目录》修订对自身业务的影响,并根据需要向商务部提交对《目录》的意见。企业应对此次调整予以高度重视,相应完善技术出口合规内控机制,依法合规经营。
注释:
[1] 关于《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fms.mofcom.gov.cn/article/tongjiziliao/202212/20221203376696.shtml
[2] 商务部服贸司负责人就调整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答记者问,http://cacs.mofcom.gov.cn/article/gnwjmdt/gn/202008/165955.html
[3] 在维护国家安全基础上扩大对外技术交流——权威专家解读《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调整发布,http://www.gov.cn/zhengce/2020-08/29/content_5538422.htm
[4]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5]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6]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7]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措施还包括暂停、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已取消。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不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9]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出口核技术、核两用品相关技术、监控化学品生产技术、军事技术等出口管制技术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核技术、核两用品相关技术、化学两用品相关技术、生物两用品相关技术、导弹相关技术和国防军工专有技术的出口不适用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