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股东将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甩锅”,能否“逃债成功”?

来源:天津三中院

文章摘要
编者按 新公司法历经六次修订,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

编者按
新公司法历经六次修订,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做好新旧公司法衔接适用,对于促进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促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院特开设公司法系列“小豸说法-公司篇”,从股东、法定代表人等资格身份,到公司内控管理、股权交易,再到清算注销退出市场,解读提示公司生命周期中涉及的种种法律风险和责任。本期案例讲述公司生命周期中“股权转让”那些争议事儿。
案件事实
2015年B公司注册成立,为一人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是老张。2023年初,A公司起诉B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2023年10月,老张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老王。2024年初,B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被法院判决赔偿A公司款项,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A公司申请追加B公司现股东老王为被执行人,已获法院支持。现A公司起诉申请追加老张为被执行人。
法院审理
本案中,B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追加现股东老王为被执行人。根据《公司法》关于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规定,虽老张现已经不是B公司工商登记股东,但案涉债权债务形成之时,老张为B公司股东,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应对前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未届期股权是指股东认缴出资但尚未达到出资期限的股权。新《公司法》新增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规定,吸纳《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明确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规则,此措施显著增强了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力度。随着新法的颁布与实施,股权转让中受让人应高度重视并防范前手股东可能存在的瑕疵出资等问题,对股权出让股东有无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公司的重大债务风险等要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调查,以减少或者避免股权转让后引发的潜在风险与纠纷。股权出让人和受让人均需依法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出资的各项规定,确保自身出资的及时性、足额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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