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的规定,交警部门对于交通事故也有无法认定责任的情形,只出具事故证明。
那么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的这种情况,是否可认定为工伤呢?实践中,对于这种案件的处理是有争议的。
部分观点认为,职工无证据证明其为非本人主要责任,且法律对于该种情况没有作出规定,因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主流的观点认为,人社部门有权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责任,并根据认定的责任来作出工伤认定。实践中,交警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则人社部门大概率也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对于该种情况,一般是作出对职工有利的处理,但因存在骗工伤保险等情形,也会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如果没有及时报交警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交警的事故证明明显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等情形,亦可根据案情不予认定为工伤。
对于该问题的处理,主要依据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第3点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时的工伤认定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可根据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是否依法报案以及交通事故证明书内容等综合判断职工是否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经前述程序仍无法判断,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并依据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职工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李某诉湖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诉讼监督案(检例20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认为市人社局在工伤决定中认定李某不属“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市人社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再审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市人社局对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该指导性案例确定的司法举证规则“在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虽然实践中倾向于对职工作出有利处理,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对于发生事故的职工,仍应第一时间报交警,避免无法查清责任,或者交警部门无法第一时间介入调查,造成案件存疑,以致于在在伤认定程序中产生争议。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刘雄滔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