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上半年代理一个合伙纠纷案,打到二审后终于达成调解了,拿到调解书后,被告也一直是按照约定履行,至年底终于顺利支付了所有款项,案件算是有惊无险。
这个案件,要是没达成调解呢?也许二审维持了,但执行又得花功夫了,能不能这么快执行到位,还是个未知数;也许二审改判了,但肯定有一方又不服要申请再审;也许发回了,那么案件还在继续不能结案。
这么一想,调解是对的,省了好多事,虽然作出了一定的让步,但还是值得的。
在办案过程中,只要有调解的机会,一般我都会建议当事人考虑的,这是因为调解有很多的好处。
调解的好处主要体现在:1、能够有效缩短诉讼程序,让法院的文书尽快生效,尽快进入执行程序;2、被告更能接受,执行(履行)率较高,更容易实现诉讼目的。
有些人可能不理解,都到法院来打官司了,干嘛还要调解,直接干到底多带劲!
但事实上,很多情况下,如果不打官司,对方压根不会理你,在打官司过程中,如果没有拿捏到对方的痛处,对方也不会同意调解。
我们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逼迫对方调解可以说也是一种诉讼策略,见好就收、成热打铁地促成调解,可以让案件的办理事半功倍。
就像开头我提到的合伙案件,如果不是因为我们冻结了对方的银行账户致使她没办法好好做生意,如果不是因为一审判决她承担了责任,那么对方就不可能主动提出要求调解。
案件到了二审后,对方也清楚再怎么挣扎也逃不过返还投资款的结局了,只是返还多少的问题,所以双方的就只需要针对金额问题协商就行了。
调解的艺术,首先是要占据主动条件,其次是有条件地体现妥协,让对方也得到实惠,最后是达成的调解协议要清楚明确,便于执行。
对于案件存在证据问题的情况,更要把握机会进行调解,在诉前就要做到心知肚明,一旦有机会就应该乘热打铁,在谈条件的时候甚至表现得大度一点,让步多一点。
有一回,我在代理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时,就清楚证据的问题就是结算不明确,无法确认具体金额,但在调解时对方同意付,这时我们就主动承担了诉讼费。
如果说就这个问题争执不下,那么就不会那么顺利达成调解,虽然不见得案件会败诉,但显然问题就变复杂了,程序也就变成了,兴许还会产生二审。
其实,在诉讼过程中,只要被告方同意调解,那就说明是有诚意的,因此在谈判的时候也要表现出诚意,这样才能够继续下去。
所以反复的试探各自的底线,其实不是一个好的调解方法,这样只会让双方的矛盾升级,最终达到对抗并导致谈判破裂。
作为原告来说,当对方提出调解时,己方提出的条件应该有弹性空间,但应适当保持在底线之上,同时要说明为什么这样提,情理法都可以说,不能只谈数字,不管理由,这也是让对方感受诚意的一个方法。
而当对方提出的调解条件过于苛刻,远远超过自己能够接受的底线,在没有谈判空间的情况下,那就没有必要去浪费时间了,因为你的筹码还不够,不足以制约对手。
对调解来说,诚意是相互给的,有时候不妨坦诚一点,有耐心一点,兴许就达成协议了。
在诉讼过程中怎么谈调解?
作者:法律人笔谈来源:法律人笔谈

去年上半年代理一个合伙纠纷案,打到二审后终于达成调解了,拿到调解书后,被告也一直是按照约定履行,至年底终于顺利支付了所有款项,案件算是有惊无险。 这个案件,要是没达成调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