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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方案》规定我国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由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4类行业资质;将151类专业资质、8类专项资质、3类事务所资质整合为70类专业和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上述改革体现我国对于设计资质的科学化管理以及降低市场准入激发企业活力的意图,另一方面也凸显了设计资质作为行业准入门槛对于设计活动的重要作用。
本期文章,我们从设计合同效力的角度,谈谈设计资质影响设计合同效力的若干种情形。
一、无资质设计单位签订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合同为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从事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须取得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而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设计工作特点,建设工程设计工作一般分为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每个阶段均有相应设计深度要求并需通过相应主管部门的审批。此外,《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亦规定对于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的境内企业投标人应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活动。
综上所述,方案设计阶段作为法定的设计工作阶段,且该阶段的设计成果须经过相应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应当被纳入到工程设计资质准入要求之中。
从司法实践来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再3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申5136号等裁判文书均认为,设计企业不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其签署的方案设计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二、概念性设计工作无须资质要求
对于从事设计工作的主体来说,初步设计阶段与施工图设计阶段需要相应资质是行业共识,但对于初步设计阶段之前的设计工作很多主体错误理解为不需要资质,造成此种误解的原因在于混淆了概念性设计与方案设计的差别。如前所述,方案设计阶段要求资质。但概念性设计只是方案设计的一个过程设计阶段,其内容是概念性示意性的,其形成的成果文件既不会形成最终的报建文件(即无须审批),也不会对项目开发关键节点形成较大影响,其本质是方案设计前期工作内容。而其后进入正式的方案设计阶段,其设计深度涉及到规划面积、小区结构、楼体的地库户型等关系公共利益的设计内容,且该设计文件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因此概念性设计工作无资质要求而方案设计有资质准入规定。
司法实践来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终字第00561号裁判文书区分了概念性设计与方案设计的界限(即设计成果是否须经规划部门进行审批)。
三、无资质的境外设计单位签订的方案设计合同有效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外国企业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等建设工程设计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提供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设计)之前的方案设计不适用本规定。”《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1]对上述法规的内容进一步予以明确。
据此可知,无资质的境外设计单位签订的方案设计合同有效,但其从事初步设计之后的设计工作须与境内有资质设计单位合作的方式进行,否则合同无效。参考案例:云南高院:(2017)云民终197号。
四、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
借用资质的典型情形是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达标的设计单位,以有资质或者设计资质达标的设计主体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由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低的企业完成设计工作。对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均规定禁止设计单位以其他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同时也禁止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其签订的合同也会因违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对于超越资质签订的设计合同,《建筑法》第13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即设计单位的资质低于所承揽工程要求的资质标准,包括未达到不同建设项目类型的面积、高度、复杂程度等设计规模大小所要求的工程设计资质等级,其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
五、有资质主体签订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设计合同无效
《民法典》、《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设计合同的转包与违法分包均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设计转包合同及违法分包合同应属无效。设计转包通常的形式是设计主体将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设计主体将全部设计内容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全数分别转包给不同第三人。设计违法分包通常的形式是设计主体将设计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是设计主体将其承包的设计内容再分包。
另需说明的是,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设计合同无效是指设计主体与第三方设计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合同无效,不应进一步推导设计主体与业主单位之间的设计合同是无效合同。
六、联合承包的设计合同,资质应“就低不就高”
实践中存在由两个以上的设计单位共同组成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承包某项设计工作,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2],当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设计主体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为防止越级承包问题,应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主体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设计主体之一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超越资质的承包将使得合同无效。
七、因资质问题导致设计合同无效存在合同效力补正的可能
对于因资质问题无效的施工合同效力补正,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有专门规定[3]。但对于设计合同,因无相关司法解释,能否直接适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中有关资质效力补正的规定目前尚无明确定论。司法实践中存在引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来认定设计合同效力的案例,例如上海市第二中院(2018)沪02民终8012号裁判文书中,签约时被上诉人尚未取得设计资质,但同时合同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可邀请其他设计单位合作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实际邀请了具有甲级资质的上海远东建筑设计院合作设计,且在案涉建设工程竣工前亦自行取得甲级资质,最终法院参照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规定,认定双方所签设计合同有效。
“【1】第十九条 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或者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承担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但中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的,若承担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应按照《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执行。第二十条 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活动。
(二)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由建设单位确认。
……
【2】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设计资质影响设计合同效力的若干情形
作者:朴正焕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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