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自1991年10月起在北京某公司工作,2013年6月20日因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某公司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2009年5月之前,李某为外埠农业户籍,2009年5月迁入北京,变更为北京城镇户籍。某公司自2002年1月开始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截止至李某退休,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其退休后无法按时领取养老金。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公司向其支付因1999年6月至2001年12月期间未及时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及其不能按时拿到退休金的赔偿。经过劳动仲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公司向李某支付了1999年6月至2001年12月的养老保险赔偿金2314.14元,并于2013年12月履行完毕。随后李某又将某公司另诉至法院,请求:1、某公司支付养老保险差价款;2、因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其不能拿到退休金的赔偿,共计人民币30万元。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2009年5月之前为外埠农业户籍,其在某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为其缴纳1999年6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该公司已向李某支付了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自2002年1月起,某公司为李某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并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现李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李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焦点】
本案是笔者亲自承办的案件,由于案情具有特殊性,属于较为典型的养老保险争议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程序上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实体上因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其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案件评析】
一、在程序上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的适用需符合两个条件: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并非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均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本案中,某公司自2002年1月起一直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的情形。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二、在实体上李某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李某的诉讼请求实际是一种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论李某提起劳动争议案件还是一般民事案件,在实体上李某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北京市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于1999年6月实行,从此开始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但这种农民工养老保险只具有储值的作用,与我国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养老保险不是同一概念,二者在缴纳标准、缴纳方式、养老金领取等方面均不一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无法办理补缴手续,仲裁委、法院可以判令用人单位以金钱方式赔偿农民工未缴养老保险损失。本案中虽然李某1991年即入职某公司,但其诉讼请求仅主张自1999年6月开始的养老保险赔偿金,不难看出是以上述规定为依据的。
因此,2002年1月前某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且不能办理补缴手续,已向李某支付了养老保险赔偿金2314.14元,所以李某未达到15年缴费年限而延迟退休的情况与某公司未缴纳1999年6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养老保险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其诉讼请求没有被支持。
【结语】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日益突显,作为基础养老保障制度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大多数工薪阶层退休以后的生活来源。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其无法按时领取退休金的情况,屡见不鲜。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统一。上述案例中李某的主张未得到支持,有其特殊性,时至今日,无论员工是农村还是城镇户籍,用人单位都应履行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否则,将面临补缴、赔偿、被劳动行政部门处罚等风险。
员工无法按时领取退休金向用人单位索赔案
作者:景彤 宋鹤来源:策略律师

【案情简介】 李某自1991年10月起在北京某公司工作,2013年6月20日因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某公司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