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新规解读

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的出台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但是规定中涉及的具体认定细节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解释,导致实践中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的出台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但是规定中涉及的具体认定细节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解释,导致实践中仍然存在模糊。本文笔者将从解释规定的细节方面分析,结合曾经代理过的案件以及目前的审判观点提供解读,为大家代理相关案件时提供参考。
根据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是否意味着债务文件上没有夫妻某一方的签字,就当然不对某一方产生约束力了呢?并非如此,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个人名义的借款用于家庭生活,依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如何认定债务用于家庭生活呢?如何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笔者将对这些问题一一分析。
一、司法解释为何要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认定标准?“家庭日常生活”的标准是什么?
我国民法学界、婚姻法学界通说认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属于法定代理。因此,在夫妻未约定财产分别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要。
二、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很广,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之外的夫妻债务,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上述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有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但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形成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而产生,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情形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得到另一方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况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以及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等。
三、在夫妻债务纠纷中,债务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哪一方来举证证明?
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
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解释出台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此解释出具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8〕89号》文件,该通知对上述司法解释出台后实践中争议的问题做出了规定,明确将20万元作为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之一。此规定也为我们在案例办理过程中提供了参考。
实际上,除了确认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外,最重要的还有举证责任的承担。债权人如为避免举证困难,完全可以事前防范,在形成大额债务时要求夫妻双方签字,体现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这样不仅方便举证,更能避免纷争。涉及到更为复杂的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会更加复杂,建议当事人在借贷之时就咨询律师,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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