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实务中,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一。困扰法官和当事人的并不是案件的审理环节,反而是送达环节,尤其是在一些民事案件中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没有约定送达条款,或者合同约定了送达条款却没有写明送达地址等等。
以下我们通过典型案例来了解下送达条款的重要性。
【案例引入一】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最高法民终 1228 号
裁判日期:2020 年 12 月 24 日
一审法院依据当事各方在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有效联系方式向被告盈浩公司、中技公司、颜静刚、梁秀红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但均被退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自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被告盈浩公司、中技公司、颜静刚、梁秀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八、 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案例引入二】
《郭保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鄂01民终618号
裁判日期:2020年07月06日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保军与被上诉人浦发银行青山支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同明确约定了诉讼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一审法院按约定地址送达法律文书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郭保军未及时向浦发银行青山支行告知变更后送达地址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3.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完善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通过上面两个案例,我们可以感受到合同中约定并写明了送达条款的重要性在于三点:
1.合同注明地址并不当然为有效送达地址。
合同中对签约方地址的注明并不当然为送达条款。如果合同中没有对该地址进行特别说明,那么合同签约方能否依据该地址向其他签约方进行有效送达仍可能存在争议。一方面,合同的签约方存在变动地址而未及时通知其他签约方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即使依该地址进行送达也不能完全避免商业信函、诉讼文书被对方拒收、退回从而造成无效送达的可能。
2.完备的送达条款有利于合同各方有效地履行通知义务。
一个完备的送达条款一般包括送达信息、送达方式、送达不能的界定及其法律后果等。合同中约定送达条款并不仅仅是为了方便签约各方互相发送通知而写明签约方的地址、邮箱等送达信息,送达条款的目的是在便于发送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确保该通知的发送是有效的送达,避免纠纷发生时因送达存在瑕疵而被认定为未及时、有效送达而承担不利后果。
3.完备的送达条款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
如果在合同中明确将送达地址约定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则一旦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可以直接依据约定地址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避免因无法直接送达而不得不采用公告送达的情况,这极大地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成本(如果采取公告送达,一个诉讼程序一般至少需要起诉状、判决书两次公告,每次公告对于境内主体为2个月、对于境外主体为6个月),有利于案件的迅速推进。
因此,合同中设置完善有效的送达条款显得尤为重要,在此,提醒企业在民商事活动中重视送达条款,郧和律师提供以下参考条款供大家参考使用。
【参考送达条款】
对于因合同争议引起的纠纷,双方确认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送达诉讼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甲方确认以下任何方式均可送达:
1.手机短信送达
送达手机号码:
手机号持有人:
2.电子邮件送达
电子邮箱为:
邮箱持有人:
3.邮寄送达
邮寄地址为:
收件人:
邮编:
乙方确认以下任何方式均可送达:
1.手机短信送达
送达手机号码:
手机号持有人:
2.电子邮件送达
电子邮箱为:
邮箱持有人:
3.邮寄送达:
邮寄地址为:
收件人:
邮编:
双方共同确认: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或仲裁活动中全部法律文书(含裁判文书、调解书等)的送达。
同时双方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签订合同中“送达条款”有多重要?(附示范条款)
作者:成果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实务中,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