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来源:劳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校大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12.

在校大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较长时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的看法是,对于学生身份的,不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只要是在校学生,就不属于劳动关系吗?
以下是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范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范某2012年9月就读广东某大学。自2016年l月14日始,范某到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工作。双方于2016年4月28日签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约定范某在信息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服务期3年,试用期2个月,从2016年5月1日起计,收入为3200元/月,试期满后收入为4000元/月等。2016年6月28日范某毕业后,继续在信息公司就职,服从信息公司的管理,提供劳动(包括出差),领取报酬。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7月31日范某离职。
仲裁裁决
一、确认范某与信息公司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二、信息公司一次性支付范某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工资4000元、经济补偿金2000元、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7月31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516.13元。裁决后,范某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信息公司向范某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工资4000元、经济补偿金2000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8000元等。判后,信息公司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理由
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主体之外,因此,劳动者的学生身份并不必然成为其作为劳动主体资格的限制。在校大学生为完成学习任务或因勤工俭学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如果在校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进入用人单位,双方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不应以大学生尚未毕业而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范某以就业为目的入职信息公司,范某入职时己满18周岁,双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明确了岗位、服务期、试用期以及报酬等情况,范某接受信息公司的管理,从事信息公司安排的劳动,信息公司按月向范某支付工资并报销差旅费,双方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应认定成立劳动关系。
从以上案例可见,大学生尚未毕业并不能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尚未毕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探究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成立劳动关系有何特征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以上规范是司法实务中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该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范某劳动争议案件,在校大学生范某并非为完成学习任务或因勤工助学到该信息公司提供劳动,而是以就业为目的进入该公司,入职时己满18周岁,接受公司的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劳动,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工资,符合上述规定的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形,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法院认定成立劳动关系。
对于在校学生与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判断问题,北京市曾出台文件,认为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有关建议:鉴于招用未毕业学生可能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情况,建议用人单位在招用在校大学生后,应根据具体情况签署劳动合同,购买商业保险,避免产生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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