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博乐垦区法院审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兰某将被告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安装费一万余元。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提出了反诉,要求原告(反诉被告)赔偿被告(反诉原告)的经济损失三万余元。由于该案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且诉请与本诉有关,博乐垦区法院依法将本诉与反诉进行合并审理。
案情回顾:
原告兰某按照被告杨某的要求安装某小区两栋楼70扇电井门,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原告依据经验将门安装完毕,验收时被告发现所有门的方向均安装反了,被告怕耽误交房工期,当时没有让原告返工,只是扣了剩余工钱。现原告起诉,认为其所安装的门现已实际使用,被告应支付剩余安装费,被告反诉原告认为原告既然索要剩余安装费用,那原告还应向其赔偿将门安反造成的损失。
围绕本诉与反诉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谁也不退让。原告庭审中表示愿意重新安装门,但不负责修复墙面,被告不同意,称拆除门再重新安装势必会造成墙面损失,要求原告赔偿损失,被告还提出申请对损失部分进行评估鉴定,案件越审越复杂。主审法官了解案情后,征求双方调解意愿,认真向双方阐明利弊,与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沟通,希望双方都能够息诉止争,不要再扩大损失。诉讼中双方花费的时间,精力无法计数,所花费的鉴定费甚至可能比剩余劳务费更高,无论从哪方面说都肯定是赔本“买卖”,经过主审法官多次沟通,最后,原、被告放下心结达成一致意见,各退一步,原告愿意减少一部分费用,被告也同意修复墙面问题由自己处理,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将费用即时结清。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之间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该案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且诉请与本诉有关,本院依法将本诉与反诉进行合并审理。
原告诉请不成被反诉?法院合并审理终调解
作者:博乐垦区法院来源: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博乐垦区法院审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兰某将被告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安装费一万余元。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提出了反诉,要求原告(反诉被告)赔偿被告(反诉原告)的经济损失三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