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出台, 关于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权责重构的思考

来源:大成西安办公室

文章摘要
引言 EPC工程总承包,根据近几年国家接连出台的政策导向,已然成为建设工程必然的发展方向。EPC——这种向管理要效益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到底好在哪?

引言
EPC工程总承包,根据近几年国家接连出台的政策导向,已然成为建设工程必然的发展方向。EPC——这种向管理要效益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到底好在哪?
2020年3月1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开始施行,紧接着,2020年12月9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市场监管总局两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该示范文本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原示范文本(GF-2011-0216)同时废止。

EPC工程总承包是指:业主或开发商将拟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采购三项工作一揽子交给一个建筑企业来承担的一种建造管理模式。
从2016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始鼓励适用EPC工程总承包,到2021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出台,可以看到,EPC在国家层面迅速推进。这对整个建筑工程行业,是一场重大改革,意味着EPC工程总承包将会成为建筑工程的主流模式,也将会涉及到建设行业整体的重新洗牌和体制的重构。
与此同时,律师同仁也在对新示范合同条款进行分析与新旧比对。但我们不应仅仅能够看懂法条和合同,更要理解的是:这次变更到底对整个建筑行业意味着什么?示范文本只是“示范”,并非强制,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实践中,会随着项目的需要,有其他需求和相关内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部分去进行约束。我们要努力去把合同设计得更好,只有在深入地了解了变革的背景和底层逻辑,从根本上体会到什么是真正的EPC,才能更好地帮助建筑企业共同面临这次改革。
首先应明确的是,EPC不是新的东西,国际建设工程基本一直就在适用EPC模式,国际通用的是FIDIC银皮书。
我国此次出台的示范文本,大量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自身特点。目前国际通用的是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出版的针对EPC项目的合同范本,简称FIDIC银皮书。国外的工程项目绝大多数都用EPC模式,已经非常成熟。
推行EPC,与国际接轨,也是因为曾经国内与国际的规则不一致,导致我国建筑企业在承接国际工程项目时,吃过不少亏。为了在国际工程中拥有更强的建设实力,也在倒逼着我们要进行改变。
其次,看到很多人都在说,将传统的DBB施工总承包更新为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会使得工程效率得到大大提升。到底为什么这种模式的转变会带来效率提升?
我们看到,EPC工程总承包并没有改变任何技术,它不是靠着技术创新带来的效率提升,而完全是靠着管理上的创新带来效率的提升。
传统的DBB模式,是一种割裂式的,业主要与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分别签订合同,在这一系列合同签订以后,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业主还仍需要不停地跟这些承包商之间进行组织、协调、沟通,业主往往非常疲惫。
这是因为,业主与设计院、勘察院、施工方、供应商,各方之间都是一种外部利益关系,外部利益关系的核心特征是什么呢?外部利益者之间,永远是先谈利益,后做事。
看似他们在做一件事,但并不是利益共同体,每个承包商之间,实际上并不是为了共同的目标的去做事情,在一个工程项目中,每个环节各管一方,各有各的利益。设计方只管自己的设计图,设计师不去现场的情况下,靠经验、靠想象、靠比对去画图,施工方只负责照图进行施工,施工图与施工现场难免出现冲突,业主要陷入与各个承包商痛苦的拉锯战和讨价还价之中。通常,一个建设工程的生命期会非常长,中间不定的因素有很多,在这个漫长的时间里又会有很多无法提前预见的、不确定的因素导致出现一些变故,一旦出现变故,利益各方又要重新分配,周而复始。这个过程,势必造成大量的消耗和浪费。
而EPC工程总承包,完全改变了以前的利益分配模式,尤其是设计方与施工方共同由总承包方进行管理,在这种体制下,设计方在设计图纸的时候就应当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负责,应当对采购负责,应当对成本负责,对效率负责,设计方要将设计方案与施工、采购融为一体,因为他们此时,是利益的共同体。设计方在设计图出来的时候,不是在完成上级或业主交代的任务而已,而是为了更好地、更快地、更优质地完成这整个工程,必然会在设计阶段兼顾成本、效率、可执行性,设计出来的方案也必然会更完善,而施工方,更不会将施工能解决的问题推到设计方。
此外,EPC工程总承包将设计方与施工方的沟通成本会大大降低,沟通效率提高对工程建设极为重要。大型建设工程项目,要抢工期,因为时间就是金钱。但是,往往在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时候,设计方没有办法得到更加精细的数据,没办法给出更加合理的方案,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设计方的设计图纸存在错误和瑕疵,可以不通过业主,直接与设计方进行很顺畅地沟通,双方也不会再为设计方案的优劣和可实施性来回扯皮。设计施工,兼容并进、相互配合、共同推动项目实施。
第三,EPC工程总承包改变传统的责权和风险分配,更体现在业主(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权责划分的重大改变。
对于DBB“量价分离”的模式下,作为招标文件重要组成部分的工程量清单由业主提供,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业主负责。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合同价格是在承包商已经复核或调查所有必要的现场数据后作出的合理价格,涵盖全部合同内的工作范围及各项风险,除合同规定外,合同总价不予调整。
业主对文件的错误,不再承担风险,全部转移给了承包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关于计价风险,规定得非常清楚: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同时还规定:承包人文件中出现的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者其他缺陷,即使发包人作出了同意或者批准,承包人仍应进行整改,并由承包人自己来承担相应费用。
第四,EPC模式可以一定程度上扭转从前DBB模式“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市场乱象。
也正是因为上述第三点风险的承担方式发生改变,使得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发生重要改变。
传统DBB模式中,因为是由业务对文件负责的,承包方会利用业主的文件错误去做文章,在招标时即使承包商看出文件错误,往往故意不提,在投标时故意报低价,等到中标后,恰好因为业主提供的文件确实有误,业主要对错误买单,最终达到该项目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结果。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就杜绝了这种现象,因为业主不再对文件的错误负责。承包商要在投标时就对项目整体进行深入研究和测算,投标时就要全面考虑报价是不是真正合理。
可见,EPC模式,将从前的“按图施工”转变为“按约施工”,并不是将设计纳入了承包范围这样一个简单的变化,不能仅仅理解到这个地步为止。
因为它对各主体的要求、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与地位,都与传统模式有着重大变化,不论是承包方还是设计方,包括业主,在EPC模式下,都应当进行意识的转变,彻底扭转从前固有的思维概念。从根本上理解,这个项目如果是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方式,作为总承包方的责任和目标是什么,权责范围到底在哪里。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EPC模式下,绝大部分风险由承包商承担,因此,对承包商的要求会非常高。硬件条件上,根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总包单位要兼备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双资质”。管理上,要能够协调设计与工程施工,熟悉承包工程的生产工艺流程及运行技能,要有强大、稳定的、齐全的采购网络;对外,要对业主的要求承担全部责任,考验的是承包商的综合能力。
虽然《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还保留了“联合体”的形式,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作为总承包。但联合体只是根据现阶段国情需要的一个过渡,联合体仍然存在着很多的不可避免的缺点和弊端,必然将被淘汰。
这也就要求目前市场上的工程单位,都急需转型,要求资质更高,综合性能力更强,并且应当尽快进行整合,以面对行业的大浪淘沙。
作为律师,应敏锐地看到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特点及对建筑行业带来的影响,在EPC工程总承包成为主流的市场下,工程总承包相关纠纷将大幅度增加。
传统的DBB模式已经在我国运营了几十年,对于法官审理案件时的思维和影响已是根深蒂固,然而采用EPC模式的工程,不仅是合同条款的变化,更重要是交易模式的重大改革,要求律师在进行EPC法律服务或代理相关纠纷前,先要深刻理解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各方主体权利和责任的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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