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张某琴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来源:如皋市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2024年6月5日,第53个世界环境日,如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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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张某琴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张某琴夫妻二人2015年起在无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从事废矿物油提炼加工,2018年5月,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产。被告人徐某将废矿物油、废油渣等部分生产原料运输至四处仓库、厂房内存放。2019年6月,被告人徐某在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将至少7吨危险废物废油渣堆放在自家南侧泥地上。2021年3月,被告人张某琴雇佣他人将上述泥地上及厂房内至少10.675吨废油渣填埋至河边坝塘内,徐某发现后未予制止。2021年8月,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
审理中,人民法院会同检察、公安、生态环境、当地政府察看现场,引导被告人积极处置遗留污染物。二被告人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下,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将开挖出的填埋物及包装桶等共计19.26吨进行规范处置。法院发送司法建议,生态环境局及属地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将长期堆放在四处仓库、厂房内的463.43吨剩余污染物全部代为处置完毕,消除了次生环境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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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张某琴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均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判处被告人徐某、张某琴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对被告人张某琴适用缓刑。判决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危险废物因其腐蚀性、毒性等特性,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都具有极大的危害。本案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引发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重点关注潜在的次生污染风险,在对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惩处的同时,主动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与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动协作,对生态环境损害提前预防、及时修复,从而达到治罪与治理并重、打击与防范并举的治理效果,为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实现新进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 | 长二庭
版面 | 杨 天
校对 | 吴宣泽
审核 | 刘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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