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台风口,猪也能飞起来”……
这句爆火了十几年的互联网“名言”,不仅是互联网行业发展的一个侧面,也是国内其他行业发展的一个缩影。任何行业的发展都是有规律、有周期性的,一般都是借助或依赖国家大势(宏观、微观经济政策和调控)。行业发展的周期性决定了任何行业都不可能一直长虹。
随着国内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国家政策的调整,房地产行业及其上下游产业悄然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相应的裁员潮也已悄然拉开序幕。“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规定这才真正进入大众视野,让大家如临大敌。
一、有关法律规定
1994年7月5日发布的《劳动法》(最新2018年修正,本文相关法律法规以简称表示)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1994年11月14日,原劳动部制定发布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2012年修正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相比《劳动法》、《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动合同法》除了保留前两种情形外,还增加了两种可以经济性裁员的情形,而且新增加的第四种情形构成了法律兜底条款,具有很大的扩张性和延展性。
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荆某等31人诉山西厂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系列案((2020)最高法民申6241-6253号,(2021)最高法民申3300-3310号,(2021)最高法民申4586、4686、4689、4680、4605、4602、6181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山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一审判决中表述“山西厂经济效益长期不景气,企业经营早已陷入困境,在当地属众所周知的事实,本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所涉确应为经济性裁员;现山西厂在经济性裁员后经营仍未能好转的情况下,已在本院申请破产清算”。二审判决中表述“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荆某等31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涉及的核心诉求为:“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案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判决山西厂支付一次性安置费。荆某的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时间为2010年1月起,山西厂之前违法未划入荆某个人账户120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还欠缴住房公积金,人民法院应当将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进行清偿。”(31人诉求类同)
最高人民法院虽未审查山西厂经济性裁员及职代会通过相关决议的合法、有效问题。但审查认为“案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中达成解决方案并已履行,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荆某主张的其他各项赔偿金、各项工资差额、一次性安置费等,不属于职工破产债权范围,且已在案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中处理,故原审根据本案性质和具体情况,对荆某的上述主张未予支持,亦不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最终驳回了荆某等人的再审申请。
三、律师分析:有关经济性裁员的相关困境
(一)经济性裁员程序“务实”下的四方困境
首先,明确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有什么。根据《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整个经济性裁员的程序较为完善,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较为充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的程序为: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根据《劳动法》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的程序为: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相比《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简化了一些程序,如不再要求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裁减方案(含补偿办法等)及职工反馈和修改完善;整体上更加注重经济、效率。
其次,明确受到经济性裁员影响的四方主体都有谁。首当其冲的便是被裁员劳动者,此外,还有用人单位、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等)、工会或全体职工(被裁员职工回避)。
然后,经济性裁员对四方主体的影响,造成的困境是什么?对被裁员劳动者,直接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相应的权益(如后期能否找到工作?有无类似岗位工作?劳动报酬等权益是否全面获得,可能就此失业等)受到影响;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依据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核心就是经济限入严重困难,难以为继。而在此种情况下,开展经济性性(大批量)裁员,是需要给予被裁员劳动者经济补偿(尚且不包含为劳动者补足应缴未缴的社保、公积金等报酬和福利)。事实上给用人单位又造成了进一步的经济负担。这也是为何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二审法院不支持31名劳动者向企业主张将起相应劳动者经济利益(依照《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中达成解决方案已履行的除外)作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的重要因素。对于政府部门,无论是否听取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报告及备案,是否给出具体化的裁员意见,都会影响当地营商环境、就业形势、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保企业还是保就业,保眼前还是保长远,经济性裁员是否“对症下药”,能否“药到病除”都加重了政府决策的难度和后果影响。对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工而言,赞同经济性裁员难免陷入苏格拉底公投致死式的形式民主或“多数人暴政”的困境,不赞同经济性裁员,对于工会和全体职工(被裁员者回避)而言又会不符合理性经济人的本性。
(二)经济性裁员程序“务虚”下的制度困境
经济性裁员的程序“务虚”,也即法条形式下虚置,或被回避适用。
房地产公司及其上下游行业以“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理由将劳动者分次批量“扫地出门”。其虽然在口头告知或私下里会劝慰员工公司出现了严重经济困难,需要“优化”组织架构或人员成分,但无论员工是否接受自己被“优化”,企业都会张冠李戴地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作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但第四十条适用的前提至少包括三点,第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依赖于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而非局限于现在的情况;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了相关劳动权益变更的协商;第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三者缺一,用人单位不可适用该条款(含提前30日通知或给付代通知金)而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房地产行业持续高速发展的周期很长,当前的客观情况变化主要就是客观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不仅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且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两者存在交叉重叠关系。但如何区分和取舍在事实上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企业为了规避经济性裁员的相关程序和各方监督,往往选择了将经济性裁员包装成为第40条的普通裁员,这在事实上架空了《劳动合同法》第41条、《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导致了相关规定虚置。
四、律师分析:经济性裁员的可能出路
探求经济性裁员在法律规制下的可能出路,首先,需要明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经济性裁员条款的立法原意是什么,第一,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二,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第三,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
由此可知,设置经济性裁员条款的目的就是在保护劳动者既有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规范和指导用人单位正确处理劳动关系,行使裁减人员权利。
为此,要真正发挥和适用经济性裁员条款,至少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用人单位自觉抵制将经济性裁员“变相”为劳动者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仅仅提前30天通知或给付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就算履行了全部义务;用人单位也不能故意误导劳动者并让其接受各类“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第二,劳动者应当多学法、知法、懂法、用法,自己识别或借助转业人员的帮助识别各类裁员,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用人单位工会或被裁员外的其他员工应当真正发挥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作用,依法为包括自己在内的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避免沦为形式民主或多数人的暴政;
第四,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特殊时期(行业下行期)、特殊行业(如房地产及其上下游)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监管,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同时做好就业、维稳,营商环境改善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五、小结
“站在台风口,猪也能飞起来” ,但台风不可能一直有,也不是谁都可能有机会站在台风口,经济性裁员的浪潮看似毫无波澜,实则暗浪翻涌。无论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亦或是相关部门,请及时识别困境,找好正确出路。
行业经济性裁员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困境与出路
作者:代晓涛来源: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站在台风口,猪也能飞起来”…… 这句爆火了十几年的互联网“名言”,不仅是互联网行业发展的一个侧面,也是国内其他行业发展的一个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