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案例:承包人能否就停窝工和材料价差损失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指导律师|孔政龙【阅读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

指导律师|孔政龙


【阅读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那么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是否属于该批复中所称的实际支出的费用,承包人能否就这两项费用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16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2014)民一终字第56号判决书确认,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承包人不得就这两项损失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当然,如果承包人的停窝工和材料价差等损失并非因发包人违约造成,亦不属于发包人免于承担责任的范围,比如因不可抗力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承包人完全可以就此等费用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关键词】建设工程 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点】
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承包人请求对该两部分款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基本案情】
2003年,安徽瑞鑫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瑞讯公司,以下统称瑞讯公司)获得了阜阳至周集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阜周高速公路)建设经营权。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铁公司,以下统称中铁公司)经过招投标与瑞讯公司签订阜周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工期从2004年2月18日开始计算,中铁公司于2006年3月完成了原计划应于2005年3月完成的施工工程量。
2008年12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收回阜周高速公路建设经营权,由安徽高速公司作为项目新业主负责建设和经营。安徽省政府《253号会议纪要》中显示项目原业主瑞讯公司承担原施工单位及处理此前项目债权债务的责任。
2009年4月1日,瑞讯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协议书》,其中约定:双方共同核定中铁公司已完工未计量的工程量,同意以安徽省国资委委托的审计事务所最终认定的数额为准,如有异议提出异议理由。
因就工程款双方协商未果,中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瑞讯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延迟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赔偿停工窝工损失及管理费损失等损失;二、确认中铁公司就其所主张的工程款和各项损失款项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协议书》及《协议书》合法有效。中铁公司的停工窝工损失部分支持,原材料及油料上涨费用由两家平均负担。中铁公司主张的管理费、支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开工款及利息,要求确认其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等诉请,均不予支持。
后中铁公司上诉并答辩称,为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利益,至少应该对拖欠工程款、人员机械费用、材料上涨费用、管理费用等,判令确认中铁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瑞讯公司答辩称,中铁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不具备法定的前提条件,一方面该建设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不宜折价或者拍卖;另一方面瑞讯公司与中铁公司的施工合同已经解除,中铁公司一直没有主张优先受偿权,已经放弃了该权利。故,应驳回中铁公司的上诉请求。
最高法院经审理查明,瑞讯公司与中铁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就合同的变更、索赔程序、业主的违约责任、费用的变更等内容在通用条款中均有明确约定。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最高法院认为,结合本案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中铁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延迟支付预付款及利息、窝工损失、原材料及油料价差损失、管理费等损失是否应当予以赔偿;(二)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能否成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中铁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延迟支付预付款及利息、窝工损失、原材料及油料价差损失、管理费等损失是否应当予以赔偿。
对这部分费用,最高法院从证据角度进行审核,认定中铁公司的主张无证据支持。
(二)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能否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能够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而从前述中铁公司在本案中被支持的诉请款项来看,包括因瑞讯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两项,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故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该项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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