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问的最多的100个问题 | NO44:职工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计算?
工伤待遇引争议
钟某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在某用人单位工作,岗位为注塑领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7月18日钟某在工作中发生工伤,2014年12月31日被鉴定为伤残等级九级。2013年7月18日钟某因伤第一次住院,同年7月24日出院,出院记录中出院医嘱为全休一个月。2013年9月10日钟某正常上班。2014年8月27日钟某拆除内固定第二次住院,2014年9月1日出院,出院记录中出院医嘱为全休一个月。2014年10月13日钟某因再发骨折第三次住院,同年10月15日出院,出院记录中出院医嘱为全休一个月。钟某提交了诊断证明书三份,均系后来补开,内容为第一次出院后2013年7月24日至11月3日全休,天数共100天,第二次出院后2014年10月1日至10月12日全休,天数共12天,第三次出院后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1月25日全休,天数共75天。
后钟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仲裁裁决用人单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00元(4500元×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836元(3709元×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836元(3709元×4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不足部分18000元(3000元×6个月)、交通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295元。用人单位不服诉至鄞州区人民法院。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钟某第一次手术出院后,于2013年9月10日即正常上班,应视为其已经恢复健康,故本次停工留薪期应自2013年7月18日计算至2013年9月9日止。2014年8月27日第二次手术,住院5天,出院记录中医嘱为全休一个月,另提供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12日全休的诊断证明书,故确认第二次手术后的停工留薪期应自2014年8月27日至同年10月12日。2014年10月13日第三次住院,住院2天,出院后医嘱为全休一个月,另提供了自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1月25日全休的诊断证明书。结合钟某伤残等级、就医记录以及诊断证明书的内容,确定三次手术的停工留薪期总计为6个月。
关于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标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本案中,根据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其正常上班期间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平均月工资为4492.92元,2013年8月用人单位按照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1470元,2014年9月至12月,按照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支付1650元。故用人单位司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部分为18887.52元(4492.92元/月×6个月-1470元-1650元×4个月)。但由于钟某对仲裁裁决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不足部分18000元予以认可,请求维持该项仲裁裁决,故原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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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和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具体如下:
1.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应当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以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之日至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终结止的期间确定,且不超过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日;通过以上方法无法判断但又确需病休的,可以综合考虑工伤职工的受伤部位、治疗情况等,参照门诊病历的相关就医记录予以确定。必要时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期间。
2.《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相关解答“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原福利待遇”这一表述本身应以包含正常工作状态下之义,因此应尽可能反映劳动者真实、客观的工资水平,如因劳动者请假较多、单位停业等导致劳动者未正常上班的,计算平均工资以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时应扣除上述月份。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
十二、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如何确定?
答: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故停工留薪期一般应当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以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之日至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终结止的期间确定,且不超过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日;通过以上方法无法判断但又确需病休的,可以综合考虑工伤职工的受伤部位、治疗情况等,参照门诊病历的相关就医记录予以确定。必要时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期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
十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停工留薪期工资怎么算?小墨帮您来解答
作者:倪蓉 石剑锋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HR问的最多的100个问题 | NO44:职工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计算? 工伤待遇引争议 钟某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在某用人单位工作,岗位为注塑领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