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实务中,有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因其案件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认为法院不应该裁定不予受理,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法院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其实,这样的理解较为片面,也曲解了立法原意。本文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应裁定不予受理,还是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进行了梳理、分析,以供当事人在实务中参考使用。
原告提起诉讼的条件之一是其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管辖法院得以确定的情况下,受诉法院才能基于其合法、有效的管辖权,对原告的案件进行立案受理及后续的实体审理。
01、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
原告将其案件诉讼至人民法院,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进行立案时,立案庭的法官会对原告的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原告的诉讼案件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案件,法院会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原告坚持起诉的,对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四)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在七日内作出裁定,对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
此时,若原告认为其诉争的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该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并指令一审受诉人民法院对其案件立案受理。
02、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
移送管辖实际上是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发现本院对于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全部卷宗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并进行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移送管辖需要满足如下条件:①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原告的起诉已经作出立案受理;②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对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时,发现该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③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依职权作出裁定,将案件卷宗及诉讼费一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通过对什么是移送管辖及移送管辖的条件进行梳理,就会发现,如果案件还没有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就不存在移送问题。故而,移送管辖发生在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作出受理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是裁定不予受理,还是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一问题进行了解,首先,有助于向大众普法。大家能够更好地理解、明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条文内容,不至于发生歧义或混用的情况。
其次,对于原告来说,在立案受理前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原告可以及时调整诉讼方案,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在收到受诉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后及时上诉。
再次,在立案受理后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法院可以依职权或是依申请(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此时,原告也就会明白提起诉讼的案件为什么会被移送其他法院,以便及时应对处理。
总结
(1)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受理前,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会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受理后,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法院是裁定不予受理,还是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作者:张岳昆来源:律师哥

前言 实务中,有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因其案件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