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在先著作权人充分举证成功制止商标抢注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DAJAR SP. Z O.O.(简称“达家公司”)于2004年开始使用“AMBITION”商标,使用在其各类厨具、餐厅用具等商品上。
基本案情
DAJAR SP. Z O.O.(简称“达家公司”)于2004年开始使用“AMBITION”商标,使用在其各类厨具、餐厅用具等商品上。其产品在中国进行OEM生产,销往丹麦、芬兰、德国、希腊、意大利、挪威、俄罗斯、雅典、乌克兰、保加利亚等多个国家。
2014年4月15日,玛氏国际有限公司(一家香港公司)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AMBITION”商标(申请号:14381099),指定商品为第21类“家用器皿;日用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家用陶瓷制品”等,该商标于2015年2月27日获得初步申请公告。达家公司以申请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AMBITION”商标的抢注为由提起异议,被异议人未进行答辩。

商标局经审查最终认为:异议人提交了大量证据材料包括:经公证的设计师签署的作品声明及译文;设计图纸、设计合同及译文;含有该美术作品的产品销售宣传单、卖场照片、参展照片以及在《CTTERYKATY》、《Deiecko》等杂志上刊登的广告图片;在电视节目《地狱厨房》中的展示截图等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显示的时间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人,由此可以证明:异议人对《AMBITION及图》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该作品通过异议人的在先公开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美术作品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害,因此决定第14381099号“AMBITION”商标不予注册。
短评:
近年来,外国企业品牌尚未进入中国市场已被抢先注册的情况并不少见,一方面企业的品牌形象及市场拓展均会因此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如果企业本身还涉及到在中国进行OEM生产,则还有可能侵犯到他人注册商标权。本案对于该类企业如何对于尚未在中国市场使用但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通过主张先著作权打击恶意抢注行为以及如何进行举证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本案中,异议人通过提供“AMBITION”设计合同、设计图纸、以及经公证的设计师的创作声明,以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并通过举证“AMBITION”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宣传使用,证实其权利在先;进而提供大量证据证明“AMBITION”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结合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异议人具有较高独创性的“AMBITION”商标的事实,证明被异议人并非独立创作“AMBITION”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害。
万慧达代理异议人参与了上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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