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未缴纳社会保险,员工要求补足
费某于2014年3月20日进入某用人单位工作,岗位为IT经理。2014年3月25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19日,试用期3个月。双方曾于试用期届满前协商将工作形式改为兼职,但未达成一致,之后费某一直工作到2014年8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一直未给费某缴纳社会保险。后费某申请仲裁,其中一项请求即为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包括试用期在内的2014年4月至2014年8月的各项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答辩称: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社保补贴1000元,用人单位已经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全额支付给了费某,故不需要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本案经仲裁,宁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宁波中院二审,均支持了费某的该项请求。
试用期必须缴纳社保,社保补贴不能免义务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其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通过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为由主张免除该法定义务。故即使本案的用人单位已经向费某发放了社保补贴,现费某又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仍应当为费某进行补缴。
据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用人单位应为费某向宁海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补缴2014年4月至2014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依法予以缴纳(具体补缴金额由经办机构核准,费某自缴部分由费某自行承担)。
“墨社”劳动法团队提醒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员工在试用期期间同样也是用人单位用工期间,因此试用期当然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此外,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形式免除。
试用期往往是员工工伤发生的高峰期,很多员工因刚来新单位对工作环境不熟悉,往往在刚上班几天就出了工伤,在试用期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能够避免用人单位自己承担本应可以由社保基金承担的员工工伤赔偿费用。
另一方面,随着社保入税政策的推进,漏缴社会保险和不缴社会保险的风险将大大增加,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员工试用期期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应赶紧为员工补缴,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强制性规定:试用期间也应缴纳社会保险
作者:倪蓉 叶乾浩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试用期未缴纳社会保险,员工要求补足 费某于2014年3月20日进入某用人单位工作,岗位为IT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