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在资本制度等方面有较大的变化。因此,各公司须根据新的法规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本文将依据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中须更新的关键部分进行详细分析,并提供修改建议,以供各公司参考。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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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将法定代表人人选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扩展到“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还要求在公司章程增加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以及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下公司的追偿办法等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已经取消“执行董事”的称谓,改称为“董事”。因此,如果原公司章程约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的,需相应修改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
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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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删除了股东会对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两项法定职权;以及董事会对“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法定职权。即上述删除的职权不再对应是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企业可通过公司章程进行任意规定。
新《公司法》新增“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企业可在公司章程明确该新增事项并细化股东会、董事会授权配套制度。
新《公司法》删除了“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表述,公司章程也需要删除相应内容。
新《公司法》新增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报告的权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交材料的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对自己提交的相关材料负有真实性保证的义务。企业可通过公司章程对上述事项进行细化规定。
新《公司法》取消了对经理职权的法定限制,明确经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因此,企业需核实确认哪些职权归属经理,并在公司章程中详细规定。
八、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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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明确公司既可以保留传统的双层制(即公司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治理模式,也可以转变为单层制(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来替代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监督职权)治理模式。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下不设监事会和监事。但国有独资公司必须采用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单层制治理模式。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督模式进行调整,并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相应修改。
九、董事会人数及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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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取消了董事会的人数限制,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的人数下限统一为三人,同时要求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董事不再称为执行董事,股份有限公司亦可以只设置一名董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有职工代表。企业应注意根据新法要求对公司章程中董事的人数、称谓、构成进行相应修订。
十、清算义务人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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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清算组原则上由董事组成,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为例外,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可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清算组的构成,以及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等内容。
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章程的修改指引(下)
作者:咸献玲 宁振来源:万益说法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