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出资补足义务

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以案说法 2013年7月10日三鑫公司与刘某、赛虎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民登中心,并依法进行登记,根据章程约定,三鑫公司在民登中心登记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3500万元,但其实际只出资700万元,另有28

以案说法
2013年7月10日三鑫公司与刘某、赛虎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民登中心,并依法进行登记,根据章程约定,三鑫公司在民登中心登记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3500万元,但其实际只出资700万元,另有2800万元未足额缴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确认三鑫公司实缴资本为人民币700万元。期限届满,三鑫公司未按章程规定缴纳2800万元,民登中心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
三鑫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民登中心缴纳2800万元出资。
案例分析
所谓股东就是通过出资而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从而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所负有的第一义务,是其之所以为股东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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