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赚取外快,我看“刑”!

来源:克中法

文章摘要
2月21日,阿克陶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月21日,阿克陶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10月,被告人徐某在深圳市务工时,他人询问是否需要卖自己的银行卡赚取外快,徐某明知买卖银行卡是违法行为,仍然办理三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共获利1800元。
阿克陶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是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以本人身份信息开办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导致该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作为个人,切勿为蝇头小利出租、转借或出售银行卡!出借、出租、出售、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等“两卡”,这种行为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出借、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人员也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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