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转化

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文章摘要
近期热播影视剧《安家》中房似锦与原生家庭的矛盾将“重男轻女”、“女性为兄弟负债”等社会现象再次搬上荧幕,房似锦是继樊胜美、苏明玉之后第三个颇受关注的“扶弟魔”角色,而这种为了让兄弟买房娶妻,女性背负债

近期热播影视剧《安家》中房似锦与原生家庭的矛盾将“重男轻女”、“女性为兄弟负债”等社会现象再次搬上荧幕,房似锦是继樊胜美、苏明玉之后第三个颇受关注的“扶弟魔”角色,而这种为了让兄弟买房娶妻,女性背负债务的情况,现实中也是屡见不鲜,网络评论中不少女性表示男朋友担心自己婚前为原生家庭负担的债务,婚后作为配偶也需要共同偿还,同时也担心婚后女方继续为原生家庭承担的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不少恋情因此结束。笔者结合现实中常见的这些情形,针对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的情形及限制,以及婚后夫妻一方为第三方负债的情形能否转化为一方个人债务等问题作出总结和分析。
一.婚前个人债务的认定原则及例外
(一)原则上认定为个人债务,借款一方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双方原为各自独立的个体,经过合法程序结合后,才形成了特殊的人身关系和共同财产关系,方可在某些场合被视为一体。而债权具有相对性,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借贷的意思表示,债权人只能向作出该意思表示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且这种相对性不会因为债务人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而发生转移。因此,如果债务产生于婚前,男女双方仍未被视为一体,债权人只能向举债一方主张权利,而不能要求其配偶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结合上述债权相对性原理及夫妻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4条则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标准为是否缔结了婚姻关系,即以登记结婚为分割线来区分债务的性质,登记结婚前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登记结婚后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两种例外情形将导致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情形一:配偶作出共同承担婚前债务清偿责任的承诺。
如前所述,借贷关系的建立必须要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思表示,虽然借款人在婚前对外举债,但如果其配偶在婚后向债权人承诺将一起偿还债务,则突破了原本的债权相对性,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二人主张权利。
情形二: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讲求权利义务对等,如果一方在婚前为了结婚对外举债(比如购置及装修婚房,置办结婚用品,筹办酒席等),或者婚前借款所购财产在婚后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基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因配偶享受了该借款所产生的利益,也应当在受益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则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债务人的配偶承担清偿责任。据此,债权人对于构成转化情形负有举证责任。但考虑到债权人了解夫妻共同生活的收支情况存在难度,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有些法院在债权人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比如债权人已举证证明借款时间与债务人筹办婚礼的时间接近或重合,债务人曾表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而举债等),要求夫妻双方就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承担举证责任,最终再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各方证据证明力强弱等作出判决。
二、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认定原则及例外
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外举债,会形成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与债权人的外部法律关系,另一个是夫妻内部关系。在认定债务性质时,应当分法律关系而论。
(一)原则上对外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内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承担责任。
如前所述,我国法律原则上以登记结婚的时间为分割线来区分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故对于婚后产生的债务,无论是以夫妻一方名义借款,还是以夫妻双方名义借款,原则上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所指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面对外部债权人时,夫妻需要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夫妻双方对于该债务的分担有内部约定(比如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则该债务在夫妻内部属于个人债务,未举债一方可以在对外承担清偿责任后,向举债一方主张权利。
(二)夫妻共同债务将转化为个人债务的例外情形。
债务性质的认定根据“对外关系”和“对内关系”有所区别,同样的,夫妻共同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的例外情形也根据“对外关系”和“对内关系”而不同。
1. 对外
例外情形一:债权人事先知道或事后追认夫妻内部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据此,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认了夫妻关于财产、债务承担的内部约定,则夫妻共同债务将转化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
例外情形二: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第二句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则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原则上认定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旨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避免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损害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出现上述两种情形,证明债权人知道并且认可夫妻中的一方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形下,债权人仍愿意出借,证明其认可此借贷关系的相对方仅为夫妻中举债的一方,该债务也将认定为个人债务。
举证责任:夫妻共同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夫妻一方需围绕债权人事先知道、事后追认或者已和夫妻举债一方明确约定等三个方面进行举证。
2. 对内
法律明文列举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二款列举了三种夫妻共同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的例外情形,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乙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转化为个人债务的判断标准因夫妻生活涉及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法律难以通过列举的形式囊括所有可能转化为个人债务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将根据如下标准来判断夫妻共同债务能否转化为个人债务。
第一,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曾提出,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意愿,无论是否共享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是否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虽然夫妻一方在另一方对外借款时不知情,或者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愿,但是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夫妻一方享受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那么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一方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并且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也无分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则即便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也存在转化为个人债务的可能性。
经过对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分析和总结可见,对于原生家庭负担较重的夫妻一方,法律已为其配偶设置了一定的保护墙,原生家庭固然对婚姻有一定的影响,但也大可不必为此放弃一段珍贵的感情,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平衡家庭各方合法权益,也是婚姻的一门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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