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出借款项或导致借款行为无效

来源:泽大律师

文章摘要
前言 当出借人被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时,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合同中对于借款的利息、违约金等约定也无效,但出借人的合理损失是否予以支持在实践中存在两种裁判规则,一种是只返还本金,一种在返还本金的

前言
当出借人被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时,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合同中对于借款的利息、违约金等约定也无效,但出借人的合理损失是否予以支持在实践中存在两种裁判规则,一种是只返还本金,一种在返还本金的基础上,利息损失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认。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因此,法院在认定职业放贷人时主要从以下四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浙江省范围内近三年涉及职业放贷人的208份判决书,一般从是否收取砍头息、实际支付利息大于约定利息、约定高息、公开宣传出借给不认识的对象等情形加以分析认定。实践中对于高息的认定有不同观点,其一认为高于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即算高息,另一观点则认为只有高于法律支持的最高利息即LPR的4倍时才算高息。笔者认为高息不应简单划分界限,应当结合借款期限进行认定,如借款期限长达三五年的,此时借款若存入定期理财,出借人可获取利息是高于约定利息的,不应将其认定为具有营利目的。
二、是否具有经常性
一般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也可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应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三、是否向不特定对象出借款项
    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与出借人通常是亲戚、朋友、同事等具有一定信任基础的关系,不特定对象是指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等特定关系,具有开放性、范围广、对象不固定等特征,借款给不特定对象易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因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
    当出借人被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时,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合同中对于借款的利息、违约金等约定也无效,但出借人的合理损失是否予以支持在实践中存在两种裁判规则,一种是只返还本金;一种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基础上,利息损失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认。
    在浙江省范围内大多案件支持借款人赔偿出借人自借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使用费,如2024年1月29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0106民初659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告系自然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但原告擅自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案涉《借款协议》无效,双方对利息及律师费负担作出的约定亦当然无效,但被告因无效合同取得并长期占有款项,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其他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5、违背公序良俗的。
    结语与建议
    民间借贷交易越发频繁,虽然法律保护大部分民间借贷的行为,但为保护自身资金安全,仍需严格审查以下信息:
    1、出借资金是否是自有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要求,若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并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的,还可能涉嫌犯罪;
    2、出借对象是否值得信赖若借款人信誉较低、还款能力较弱,即使合同有效也可能导致本息无法收回;
    3、利息是否过高、出借对象人数是否过多,若借款案件较多、数额较大、利息设置过高,极可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导致合同无效,还存在本金无法收回的风险;
    4、确认对方借款用途,明知借款人资金用途不合法还提供借款的,还可能成为对方犯罪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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