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税务局关于赠与税最新规定速览

来源:FO埃孚欧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赠与税(Gift Tax)是指当一方向另一方转让财产,受让方不需支付任何对价或者支付低于全部价值的对价时需要缴纳的税种。 并且,不论财产转让方原意是否为赠与行为。

引言
赠与税(Gift Tax)是指当一方向另一方转让财产,受让方不需支付任何对价或者支付低于全部价值的对价时需要缴纳的税种。
并且,不论财产转让方原意是否为赠与行为。
赠与税适用于任何类型财产的赠与。
赠与是行为人转让财产(包括现金转让),或者转让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同时并不期待获得相应对价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以低于某物全部价值的价格出售某物,或提供无息或减息贷款,则有很大可能被认定为赠与。
新规速览
根据下文的免征条款(Annual Exclusion),2020年赠与税的起征点为15,000美元。
向非美国公民赠与,赠与税的起征点增至157,000美元。
根据赠与税计算表,赠与(包括隔代赠与)所需缴纳的最高税率仍然维持在40%。
另外根据《基本免征金额和总抵免额度表》,2020年的总抵免额度是4,577,800美元。
免征额包括基本免征额(2020年的额度为11,580,000美元),如果申报人的配偶去世,则还可以将已故配偶(须在2010年12月31日之后去世)的任何未使用的免征额度纳入计算。
已故配偶的遗产执行人须及时填写Form 706,以便申报人使用已故配偶未使用的免征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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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主体?
一般情况美国公民或居民向他人赠与,满足以下条件就必须申报赠与税(无论最终的应交税款):
2020年赠与超过15,000美元的财产(除了赠与配偶)。
赠与未来利益的行为该行为不适用15,000美元的年度免征额,即就算赠与价值低于15,000美元,也必须申报。
配偶不得共同申报赠与税。每个人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填报。
配偶之间需要通过填写报税表来分清配偶之间各自赠与的金额(不论金额多少)。
如果赠与的是共同财产,则视为夫妻双方各占一半。
例如,共同赠与100,000美元的财产,则夫妻双方都要填报50,000美元的赠与额。
同样,如果夫妻双方作为共有人赠与,也必须申报赠与税。
赠与税的申报主体为自然人。如果信托、遗产、合伙企业或公司进行赠与,那么信托或者遗产的受益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公司股东,视为赠与税和隔代移转税的纳税人。
赠与人有义务缴纳赠与税。但在赠与人不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受赠方需要缴纳税款。
如果赠与人在申报前去世,赠与人的遗嘱执行人必须申报赠与税。
不需要申报的主体如果你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则无需申报。
一年中未向配偶赠与任何财产;向任何一个受赠方赠与财产的金额都不超过15,000美元;赠与的都是现实利益。
向慈善机构赠与如果在纳税年度中唯一的赠与行为是将个人所有的财产都捐赠给有资质的慈善机构,则无需缴纳赠与税。
但如果只将部分财产捐赠至慈善机构或者其他主体,仍然需要就该部分赠与进行申报。
其他注意事项:
如果需要申报非慈善性赠与,但同时也向慈善机构赠与了部分财产,那么需要对向慈善机构赠与的所有财产进行申报。
需要缴纳赠与税的转让行为
一般来说,联邦的赠与税适用于以信托或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赠与有形或无形财产的行为。
赠与税不仅适用于任何类型财产的自由转让,也适用于非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销售或交换,即收到的金钱(或财产)的价值低于其正常价值。
赠与税是一种针对已付或应付款的独立税种,不能在其他税金中抵扣(如联邦所得税)。
赠与税适用于拥有一般委任权人赋予或者解除他人此种权利的赠与行为。
一般委任权指的是权利持有人有权将控制范围内的财产指定给他们自己、他们的遗产或者遗产的债权人。此种资质需要通过权利人之外的人来设定。
赠与税也适用于债务免除、提供无息或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转移保险利益、离婚案件中某些财产的处置,以及放弃一定数额的年金以换取设立生存者年金的行为。
赠与税适用于任何数字化资产。
如以二进制格式存储或存在的电子记录、内容或数据。
捐赠者转让下列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包括虚拟货币或其他作为交换媒介、账户单位和/或价值储存的数字价值表示、域名、图像、多媒体、以及文本内容文件。
免征联邦所得税的债券不免征联邦赠与税。
第2701和2702条规定了某些向家庭成员转让公司、合伙企业和信托的权益是否属于赠与。第2704条规定了转让任何一种投票权或清算权的行为是否属于赠与。
向配偶赠与的行为。
如果向配偶赠与的有限期财产利益不符合下文 “终身地产权”中规定的例外情形或受让财产的配偶不是美国公民,且转让方在该年度内向其配偶赠送的总金额超过157,000美元,就必须申报。
另外如果想要设立QTIP(限制性寿终财产权益信托,一种遗嘱信托),或选择退出QTIP的年金计划,也必须予以申报。
除前述情况外,无论向配偶赠与金额大小,也无论赠与的是现实利益还是未来利益,都无需申报。
无需缴纳赠与税的转让行为
下列四种类型的转让行为无需缴纳赠与税:
赠与政治机构的行为;
赠与某些豁免组织的行为;
符合教育豁免条件的付款;
符合医疗豁免的付款。
以上4类转让行为不符合Form 709以及Instructions中有关“赠与”的规定。
因此以上转让行为无需申报,如果有其他须申报的转让行为,也不用就以上事项在Form 709的附件A中予以列明。
年度免征条款
在计算应税金额时,应当在赠与人年度赠与总额中分别减去每个受赠人获赠金额的前15,000美元。在信托赠与的情形中,每个信托受益人都被视作单个纳税人进行计算。
在每一纳税年度中向每一个受赠人捐赠的小于等于15,000美元的现实利益都在年度免征条款范围。
其他注意事项:
在向非美国公民的配偶赠与的情形中,年度免征额度升至157,000美元。另外超出15,000美元的部分,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另外做142,000美元的婚姻扣除(具体规定在Instructions附件A的第四部分中)。
对未来利益的赠与不得申报年度免税额度予以免除。
现实利益指的是,获赠方可以立即享有所赠财产的使用权、所有权、收益权。
未来利益指的是,获赠方不会立即获得,而是在未来的某一时间点获得所赠财产的使用权、所有权、收益权。
未来利益包括未来所有权(Reversions)、剩余地产权(Remainders)以及其他类似的权利或者财产。
向QTP捐赠,但是指定某一受益人,这也被视为现实利益。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那么对未成年人的赠与也被视为现实利益:
-在未成年人年满21周岁之前,该财产及其收益可由该未成年人使用,或为其利益而使用。
-所有剩余财产及其收益必须在未成年人满21周岁时转给未成年人。
-如未成年人在21周岁前去世,该财产及其收益将归入其遗产或由其根据委任权指定的管理人处理。
向一名以上受赠方赠与,使其作为共有人享受现实利益时,每个受赠人都有资格申报年度免征额度。
非美国公(居)民的申报规则
非美国公(居)民需要对其赠与位于美国境内的有形财产的行为缴纳赠与税以及隔代移转税。
如果赠与方在赠与时(1)既非美国公民又不在美国居住;(2)仅因为出生在美国而获得美国的居住权和公民权。另外根据第2501条a款的规定,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上述主体也需要对赠与无形财产的行为缴纳赠与税。
非公(居)民进行了上述需要缴纳赠与税的赠与时,满足以下条件,则需要申报。
-赠与未来利益;
-向非配偶之外的其他任一受赠方赠与现实利益价值超过15,000美元;
-向非美国公民的配偶赠与总价值超过157,000美元。
需缴纳隔代移转税的转让行为
Inter vivos direct skips(生前隔代转让)需要缴纳隔代移转税,其是一种赠与人生前就完成的向第三代转让财产利益的行为,同样也需要缴纳赠与税。
根据Instructions,该转让行为须属于应纳赠与税的行为,才需要申报隔代移转税。
由此,上文Transfers Not subject to the Gift Tax部分提到的四种豁免赠与税的转让行为(向政府机构赠与、向某些特定组织赠与、符合医疗或者教育费用支付豁免的情形)也都无需缴纳隔代移转税。
未来Instructions中会对需缴纳GST的情形做更详细的规定。
缴纳遗产税期间的转让行为
上文提到的隔代直接移转行为会进行特别处理。
具体为,如果赠与人赠与后立即死亡(而非在做出赠与3年内死亡),那么通过生前隔代移转的财产应当包含在赠与人的遗产当中。
该转让行为会被视为发生在遗产税缴纳期间满后(即免缴遗产税)而非其实际转让的时间点。
例如,A在生前将她的房子转让给她的孙女B,但是仍然保留自己生前在该房产中居住的权利(Life Estate),那么只要她仍然享有此终身产权,她死后,该房产仍会被计算在她的遗产中。
在上述案例中,A向B转让房产的行为是一种已经完成的赠与行为(转让该房产的未来利益),需要进行赠与税申报。在A死后或者声明放弃终身地产权则需要开始计算隔代移转税。
在实际转让财产时,需要申报赠与税;停缴遗产税之后,才需要申报隔代移转税。
非因赠与人死亡造成的停缴遗产税需通过填写Form 709来申报,由于赠与人者死亡造成停缴遗产税的情形通过填写Form 706(遗产税与隔代移转)来申报。
文件来源:
https://www.irs.gov/instructions/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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