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劳动争议用人单位 劳动者
基本案情
1998年7月7日,金星材料厂注册成立,性质为国有企业。张某某等四人在金星材料厂成立之初即进入该厂工作。1998年7月,金星材料厂与张某某等四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997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张某某等四人自1998年7月7日至2010年10月在金星材料厂上班。之后离开金星材料厂,再未向金星材料厂提供劳动。2021年5月24日,张某某等四人作为申请人向天水市麦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了仲裁申请书,仲裁请求:一、裁决被申请人金星材料厂与申请人张某某等四人自199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金星材料厂给申请人补缴199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各类社会保险金。2021年7月9日,天水市麦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天麦劳人仲定字﹝2021﹞第16号仲裁决定书,决定撤销受理本案仲裁申请。
维护宪法权威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张某某等四人与天水金星包装材料厂自1998年7月7日起至2010年10月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张某某等四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天水金星包装材料厂负担。
二审法院裁定: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1)甘0503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张某某等四人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退还张某某等四人;上诉人张某某等四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请求。当事人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二审中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均予以认可,因此,双方对成立劳动关系的事实不存在任何争议,不符合民事诉讼中诉的基本特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典型意义
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对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存在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关系存在分歧时,可以请求依法确认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无争议,并未形成劳动争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属于社会保险中的行政职责,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保机构就社会保险的欠费欠缴、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法律并未规定补缴社会保险应由人民法院作出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非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向社保部门申请办理进入社保手续的前提和基础,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对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处于无争议状态。劳动者为补缴社会保险费而提起诉讼,不具有诉的利益。
无争议劳动关系补缴社会保险费不以人民法院作出确认劳动关系判决为前提
作者:天水中院民三庭来源:天水中院

关键词 劳动争议用人单位 劳动者 基本案情 1998年7月7日,金星材料厂注册成立,性质为国有企业。张某某等四人在金星材料厂成立之初即进入该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