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制造者责任大小

来源: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件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996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号 2.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

案件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996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号
2.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原审被告):刘某
案情简述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是专利号ZL201420522729.0、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产品针对现有自拍装置收纳、使用需要临时拆分、组装,不方便携带等缺陷,提出了新的技术方案,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在专利保护有效期限内,被告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多种规格“自拍杆”技术特征与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包含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均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另,被告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系由被告刘某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而诉至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品创公司侵害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判决:一、品创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品创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三、刘某对上述第二项中品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视角
专利权是国家授予的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性权利,其特点之一是以公开换保护,发明创造一旦被授予专利权,其技术方案就会向社会公开。坚持严格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定位。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开宣判了4起“自拍杆”专利侵权案件,在这一系列案中,最高法院判决侵权产品制造者承担100万元的损害赔偿,而对侵权产品零售商仅判赔2000元。可见,最高院通过案件引导专利权人尽可能地向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溯源”维权,从源头上打击侵权行为。最高院认为:作为专利权人,应当认识到溯源维权对其专利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侵权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才是其维权所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和关键所在,在相关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应根据销售者提供的合法来源尽可能地向侵权源头即制造者主张权利。
本案中,侵权人品创公司在被生效判决认定其实施的相关行为侵害他人专利权后,仍继续实施侵害该专利权相关行为,可认定该侵权人具有侵害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对于此种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的严重侵害他人专利权的行为,法院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高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本案的裁判,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合理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积极引导专利权人从侵权产品的制造环节制止侵权行为,最终以达到鼓励创新,制裁故意侵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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