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资本市场的活跃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国有企业越来越多的参与到私募股权基金领域,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完整的募-投-管-退流程在今年也更多的体现在“退出”这个环节。除了一般的企业合伙份额转出遵循《合伙企业法》、《投资协议》之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的相关规定对国有企业就非常重要了。
根据文件要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进场交易”。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32号文更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那么,一家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清算时是否需要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呢?
海普睿诚金融与资本市场部律师认为:合伙企业清算,实际上是不发生份额所有权转移的,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交易行为,无需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
如果一国有企业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的LP,在其出让所持有的标的企业份额时当然需要进场交易,但如果是该企业所设立的标的企业,还要根据份额大小来确认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因为根据32号文第四条对须进场交易的企业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如果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中,国有资本的股权比例未达到前述所列举的比例,则应当32号文,参照第六十六条“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股)权对外转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无须进场交易,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转让程序即可。
合伙企业清算及涉及国有资本出让时是否需进场交易
作者: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随着资本市场的活跃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国有企业越来越多的参与到私募股权基金领域,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完整的募-投-管-退流程在今年也更多的体现在“退出”这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