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新规:持卡人遭盗刷,本息由发卡行赔偿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1年5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该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5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该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银行卡规定》对银行卡盗刷界定、举证责任分配、逾期息金减免、诉讼时效中断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为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中的典型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1 、降低了盗刷案件中持卡人的举证难度
《银行卡规定》第四条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以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分别对举证责任进行了划分。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持卡人主张银行卡为盗刷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所列证据仅为引导持卡人提供基本证据证明盗刷事实,并非要求在任何案件中持卡人均必须提交该款列明的全部证据材料。因交易的数据信息、录像、身份识别资料属于持卡人较难获取的证据,故在第二款规定了由发卡行对上述证据进行举证以证明交易为持卡人本人进行。
本条规定明确了持卡人及发卡行的举证责任,并列举了举证材料,相较以往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持卡人证明盗刷的举证难度。在持卡人完成初步举证义务(证明伪卡盗刷交易或网络盗刷交易)后,由银行证明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授权交易、或证明持卡人具有过错,有利于鼓励发卡行对银行卡产品和服务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性。
2 、明确了盗刷案件中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卡规定》第七条对双方的归责原则进行了确定,即确认存在盗刷事实后,由银行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持卡人基于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的,或在盗刷后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相较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持卡人,发卡行具有相较于持卡人更为强大的风险预防、控制和承受能力。此处规定无过错归责原则有利于维护持卡人的财产权益,鼓励发卡行提供安全性更高的银行卡产品和服务,从源头上减少风险发生概率,促进银行卡产业安全稳定发展。
3 、法院可视情况降低信用卡逾期息费及违约金
在实践中,经常存在发卡行向持卡人办理信用卡时,只提出刷卡优惠、分期还款免息等优惠政策,却对信用卡逾期需收取高额违约金、逾期利息等避而不谈,时常出现持卡人抗辩偿还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总额过高的问题。
《银行卡规定》第二条对此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是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需要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履行充分的说明义务,反之持卡人可以此抗辩该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二是若持卡人认为发卡行主张的逾期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法院可根据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1.一旦发生了银行卡盗刷交易,通常会收到银行交易提醒,此时应当立即引起重视,并进行以下操作:
第一步:用被盗刷的银行卡在附近进行交易,并保留交易凭证,此举是为了佐证交易时的真卡所在地;
第二步:致电被盗刷银行卡的客服电话,进行挂失冻结,避免损失扩大;
第三步:向公安机关报案,获取报案回执。
2.信用卡的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或者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如果认为过高,或者发卡银行存在过错,可请求法院予以减少。
3.如果持卡人对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不承担责任时,可向发卡行申请撤销相应不良征信记录。发卡行不给撤销时,可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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