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不能轻易扣工资

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这里的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但是,劳动者在劳动期间由于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该费用可直接从劳动者每月工资中扣除。下面,大家随小R看一个案例吧。
赵某系某公交公司的大客车司机。2015年4月14日,赵某在工作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赵某负全责,两车修理费合计为5830元,按照公交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赵某应承担4664元;同年6月20日,赵某在工作行车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赵某负全责,事故损失达16382元,按公交公司规定赵某应承担13105.6元。两次交通事故,赵某合计应承担17769.6元。公交公司自2015年9月开始每月从赵某工资中扣除400-600元不等,直至扣完17769.6元。
赵某不服公交集团公司的扣款决定,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遂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交公司返还已扣取的工资17769.6元。该请求未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后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公交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赵某知晓相关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明确了赵某应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因此,公交公司鉴于赵某在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决定由赵某承担规定的事故费用,并按不超过赵某月应发工资20%的标准从其月工资中扣除事故费用,未违反相关规定,现赵某要求返还两次事故维修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墨社”劳动法团队提醒您
如果因为劳动者的过错确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相应损失。但一定要做到合理合法合规。1.合理性,就是目的要合理,确实因为劳动者过错造成的损害需要弥补,不能把经营中的风险,转嫁给劳动者。2.合法性,即每月扣除的工资不应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一次性扣除的做法,通常会超过20%限制,而且也影响劳动者生活,合理性得不到认可。3.合规性,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这也再一次提醒各用人单位民主程序的重要性。
相关法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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