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银行破产

来源:汉盛律师

文章摘要
近年来,经济下行,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呈现加速上升的趋势,截至2019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到2.14万亿元,较3季度末增加463亿,处于近年高位水平。

近年来,经济下行,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呈现加速上升的趋势,截至2019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到2.14万亿元,较3季度末增加463亿,处于近年高位水平。央行于2015年出台了《存款保险条例》,允许银行破产。就目前来看,全国的4000多家银行,已有数家破产,包括海南发展银行、河北肃宁县尚村农信社、汕头商业银行和包商银行。
银行破产与一般企业破产相较,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债权金额较大
2020年8月,包商银行因严重资不抵债提出破产申请。2020年11月,银保监正式批复,同意包商银行进入破产程序。包商银行成立了22年,储户有473万,根据《无争议债权表》中显示,此次包商银行破产,共涉及728家债权人的729笔债务,债务总金额达到了2013.98亿元。这样一家银行破产,造成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银行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停止计息,银行的本金数额一般较大,利息数额相应也高,造成了银行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后,会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包商银行从依法被接管到进入破产程序,历时近18个月,对其债权人造成进一步损害。
二、债权受偿率较低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这也就是说,在一家银行存款一旦超过50万元,这家银行如果不幸破产,那么最多只有50万元是得到全额保障的,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将依法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受偿。
包商银行破产的消息初传出时,许多储户血本无归。民众议论纷纷,银行也能破产的消息对许多资深储户,是一种观念的极大冲击,许多坚信将钱存入银行是最安全地方的人产生了动摇。既然银行破产能带来这么多的负面影响,那应该如何尽可能避免银行破产呢?针对该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小建议。
一、完善我国银行破产处置机制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破产规定仍呈碎片化状态,零散在《破产法》《公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缺乏统一协调。
二、行政的主动介入,及时干预
利用行政化手段对银行的股权结构或资产状况进行配置优化,其发生的前提一般为银行经营出现困难。监管部门主动介入,利用行政化手段进行资源整合。当银行的资本弱化到一定程度时,监管部门需实施比日常监管更严厉的干预,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一种处置制度。
三、接管
在银行信用已经或可能出现危机时,对存款人的利益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时,由监管部门对该问题银行实施接管。银行接管制度在世界各国都比较通行。我国《商业银行法》第64条规定了接管制度“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该条款明确了接管的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恢复被接管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四、建立资产处置部门,利用信托方式处置不良债权
银行通过采用信托方式将债权市场化,实现债权资产的有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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