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和人工智能社会中,数据要素的价值凸显。随着财政部相关规定的出台,2024年成为数据资产入表元年,上市公司一季度和半年报披露了很多公司包括中国移动等三大运营商等已经进行了数据资产入表。同时根据媒体的报道,目前大量商业银行已经向企业发放数据资产质押贷款或无质押数据资产增信贷款。目前数据交易、数据资产入表的积极探索具有重要意义,但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亦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基于数据要素自身特殊性的数据交易模式不清晰、交易效率不高、数据交易总量模糊等;数据资产入表对企业的实际价值尚不明显以及进一步的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等数据资本化(金融化利用)实践目前主要是尝试性的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距真正的数据要素价值发现还有较大的距离,而且如果不从严掌握还有产生数据资产泡沫的风险。对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越来越需要更加冷静客观的思考,笔者作为有幸参与数据要素实践较早的法律工作者,做一初步分析。
一、如何认识数据要素价值的实现特征
数据要素作为人工智能和新质生产力的底座之一,其价值毋庸置疑,并非本文要去论证的问题,而是本文讨论的前提,即首先承认数据的巨大价值。
但是需要客观地看待数据要素价值的实现方式特点,很大程度上不同于其他生产要素,现阶段绝大多数数据产品交易需方在获得数据产品后难以从中获得直接的巨大经济收益,也就是直接的赚钱效应在大多数场景下是有限的,更多是间接影响了相关收入,目前大量的数据产品供方如果仅仅依靠数据产品获取经济收益,在总额上与既有业务的经济收益相比未必有优势,所谓高价值的数据场景少也就可以理解部分原因。数据要素的价值更多体现为降本增效,忽视数据要素的价值对企业是不可承受之重,即使不能帮企业赚到直接经济收益,但某种程度上,如果不能通过数据驱动业务发展,不能高效和有效地利用数据,企业的竞争力是先天落后的,企业的核心价值来源于其提供价值的不同以及差异,稀缺性或差异性的服务是企业价值增值的核心体现,相应的如何挖掘稀缺性的数据以及针对性确权方式值得探索。
同时数据与核心工具如人工智能的关系结合度不够,数据是否真正意义上影响和如何影响人工智能的发展有待考证,但从理论上看差异性数据(或语料)能够影响人工智能的发展,而人工智能发展将影响企业的收入结构,由此数据与人工智能的核心关系将直接影响到数据的核心价值。
二、数据要素市场的关键制约问题是如何高效低成本证明数据资产的真实、可信、可验证
虽然数据资产入表刚启动,但是撬动数据流通利用和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牛鼻子,数据资产入表对于企业的数字化理念的形成、数字化转型的启动,促进数据的流通利用和数据价值实现都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特别将激发企业挖掘数据价值和流通利用场景。数据资产入表也是数据资产金融化利用或称资本化的基础,虽然数据资产的金融化利用虽然目前还都是尝试,但如果从一个市场要素发展的角度,未来大概率数据资产的金融化利用是趋势所在。数据资源在入表后的资产化系以形成数据产品的历史成本为限,并不能完全体现数据要素的真实价值,因此必然要走向数据的资本化,但是根据笔者实践,目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数据交易领域
1.数据的高价值场景有待挖掘。很多拥有数据资源的企业尚不了解其拥有的数据资源能够形成如何的数据产品进而产生经济利益或降本增效,高价值的数据产品还不多,能够挖掘出来的稀缺性数据不多。
2.数据产品交易的模式尚不成熟,国内各地建立了大量的数据交易场所或交易机构,但是具体的交易模式因为数据的非标、可复制特点而尚未形成高效的交易方式,一是场内的数据产品交易同样需要一对一的非标方式谈判,在交易的效率上不存在优势;二是场内交易缺乏实质性政策性支持,进场挂牌交易的必要性存在质疑,很多还处于广告和示范性效应概念;三是场外数据交易的合规成本低,挂牌产品因为法律上强制确权有较高的交易中介成本。
此外,场外数据交易实际上目前从合同体现的大多不是数据交易关系,而是技术服务合同、许可合同等方式,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是数据权属问题缺乏法律明确,此外也受制于政府和国企的采购目录,以及税收优惠等原因。
(二)数据资产化和数据资本化
数据资产化即指数据资产入表,主要的问题是如何高效有效证明数据资源的合法拥有或控制以及成本的归集问题。
数据资本化是数据资产化后的进一步利用,目前处于早期阶段,依赖于数据资产评估,因此笔者认为对数据资产的真实价值判断需考虑数据产品的交易真实性、数据资源或产品交易后被利用的情况,可验证、可溯源在实质上是评估数据资产价值,实现数据资产资本化的关键。数据资产价值的真实、可信如果能够被验证确认,数据资产就如同其他的资产一样,相关的数据资本化是水到渠成;相反,如果不能被验证确认,则数据资产的价值就难以信服,甚至被作为非法融资工具,产生泡沫。
三、解决数据资产价值真实可信可验证关键问题的路径思考
(一)法律上的数据权属问题
数据是以电子化形式存储的,电子化的数据具有易删、易改、易复制、易传播、非排他等特性,数据在流转的过程中不但不会被消耗殆尽,反而越用越多;数据资源的产生者可能并非数据的控制者。同时数据的价值依赖于具体场景,不同的场景下对于不同的主体价值千差万别。没有明确的权利保障,数据交易对数据产品的供方和需方而言显然都是不踏实和存在后遗症的,而从数据资产的价值来说,也就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因此数据确权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数据确权一般是指确定数据的权利人和权利内容,其中的首要难点在于确定权利人,即谁拥有对数据的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以及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责任等,(1)确定数据权利的主体,即谁占有具体的数据资产并享有对应的数据权利;(2)明确所拥有的数据权利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保护的数据权利范围。
(二)技术工具及技术手段是更为关键、可行的确权和价值判断手段
但是即使在法律上能够解决数据确权的明确规定问题,局限性也很明显。笔者对此越来越感觉技术手段的重要性。例如对于各银行在开展的数据资产质押融资,需要数据资产评估机构对质押的数据资产进行评估,但是不难想象数据资产评估机构在实操中的难点,首先目前的数据确权效率较低、成本较高,并存在数据来源合规审核的盲区和死角,中介机构依赖于企业提供的数据情况进行评估,对数据产品的数据来源合规、数据处理合规等进行实质性核查的尽职调查并出具合规评估报告。这种方式的效率较低,但是尚无更有效的办法,笔者认为,技术未来将扮演重要的作用,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绝大部分的合规审查。
在确权问题之外,对确权的数据交易缺乏完整的登记与检索手段,即无法有效掌握数据产品真实交易情况,更为关键的问题是数据产品交易后的实际产生价值受限于缺乏技术手段和公认的评价依据而无法有效判断,即使交易真实,但是是否数据就确能产生价值不确定。如果数据资产评估机构都不能形成可信的评估结果,银行又如何能够完全相信数据资产评估机构的报告呢。
如果说利润资产需要财务软件来进行核对,跟踪以及校真,那么数据作为新的资产项也需要有相关的工具及技术来完成多方资产确定,来完成针对数据资产的核对,跟踪以及校真,这不仅仅针对个体企业,更是全社会针对这类资产的价值认可,因此工具及技术的开发和迭代不可或缺。
四、区块链为代表的技术在数据资产价值判断中的价值
如前所述,数据资产价值的真实可信可验证是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重中之重。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需要技术上的手段加以支持,这种技术可以是区块链,也可以是其他技术。目前来看,公认较为匹配和可行的技术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是利用链式数据区块结构验证和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的共识机制和数学算法集体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保证了数据的传输和使用安全,利用自动化脚本代码(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去中心化的基础架构与分布式计算范式。
区块链技术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去中心化、不可篡改性、智能合约、可追溯性等功能。
1.去中心化。去中心化的特性意味着没有单一的控制点,数据和交易记录分布在多个节点上,减少了单点故障的风险,增强了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国内目前的区块链主要是联盟链,但是因为数据资源的流通共享涉及多个机构服务,而这些机构不在一个中心化的监管部门范围内,所以去中心化技术特点成立。
2.不可篡改或篡改难度大。一旦数据写入区块链,就无法被更改或删除,除非获得网络中绝大多数节点的同意。这种永久性和不可逆性保证了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智能合约。智能合约作为一种自动执行合同条款的程序,它可以在满足预设条件时自动触发交易,无需介入,实现可信执行。这简化了数据资产的流转流程,降低了交易成本,并提高了效率。
4.数据追溯性。执行记录天然拥有时间先后顺序,所以在多方之间追溯执行记录技术上相对方便。每个数据资产的历史记录都可以被追溯,这对于审计、合规和纠纷解决非常重要。但需注意可追溯是有局限的,并非可溯源数据的最终源头。
笔者认为,在数据流通利用可信和数据资产确权方面区块链技术的价值主要体现在:
一是实现对数据产品交易和使用情况的准确验证。经过确权后的数据产品,在交易信息上链后可以被所有的市场主体、监管机关查验,特别是可以被数据资产评估机构作为数据资产价值的判断依据。区块链技术采用分布式数据存储方式,所有区块链上的节点都存储着一份完整的记录,理论上任何单个节点想修改这些数据,其他节点都可以用自己保存的备份来证伪,从而保证数据不被随便地篡改或者是被删除。同时,区块链采用时间戳技术记录读取数据的时间,当任何一方发现不合理时,可以随时随地通过区块数据和时间戳来追溯历史数据,提高数据库的容错性和安全性。
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对交易前后数据使用情况的验证,如区块链可以记录调用频次、使用语料量等模块化方式来记录数据,从而推算出该数据的价值性。
二是实现数据确权中对数据授权合规的高效验证。上链的数据如何保证确权合规?数据流通利用的难点一是获得授权难,二是查询授权难。前者需要法律机制的调整。而授权查询难问题可以利用不可篡改和可追溯以及智能合约机制,构建隐私数据授权验证体系。用户的隐私数据授权给哪一方或哪几方、授权范围和内容是什么,授权时间、有效期、流水号、操作验证码等,都可以在链上被有权限的一方查验,且记录不可更改,再结合后续的隐私数据提供记录,可以方便地进行隐私数据共享的监管和审计。
三是理论上可实现数据资源产生即上链,天然合规确权。在区块链技术方面,可以区分链上数据和链下数据,目前主要都是链下数据,链下数据的合规确权难度较大,而不做合规确权,又可能导致上链的信息实质不真实。笔者认为,数据合规科技(data compliance tech)技术将扮演重要的作用,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绝大部分的合规,将现有数据合规治理的流程实现自动化、数字化、Saas化,无论是数据产权登记确权还是流通交易,都可以利用技术实现大部分的合规工作,大大降低合规成本。但是更长期来看,未来是否可能借助于区块链技术手段,实现数据天然链上化,例如对数据流通共享的数据在区块链系统下的“最小可用数据单元”,通过唯一的赋码机制确保资产唯一性,为每个数据资产确权,上链即确权,也就是用户生成数据区块的过程就是数据权利产生的过程。利用区块链分布式记账、不可篡改等特点,可以有效进行数据确权。数据的产生者以及使用者作为节点加入到区块链网络,利用区块链详细记录数据产生、流转、交易等全部环节,通过节点标识每笔数据对应的产生者以及使用者身份,这样可以容易地判断数据来源与合规性。

图片来源:《中国金融电脑》2024年第3期
五、有必要建立依托区块链等技术的数据流通利用登记基础设施,以支撑数据流通利用市场的长远发展
促进数据流通利用,实现数据要素价值的关键是数据可信。将区块链作为国家层面的技术基础设施,以区块链技术为底座,结合其他分布式数据存储、验证、审计技术,实现数据来源可查、流转可控、权属可证。
但是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需注意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上链数据的不可篡改,却难以确保上链的数据即上链前的链下数据的真实性。同时在数据流通利用领域,数据生成即上链目前还难以实现,成本也过高,与目前通过区块链能够取得收益可能不成正比。因此,区块链技术的核心作用可能是通过借鉴不可篡改的数据资产产生、交易、流通、价值实现等的可信登记,为数据资产流通利用的各方主体提供可信查询验证渠道。
为实现这个目的,有几点建议:
(一)所有的数据产品可以将产品信息登记上链,但上链前应履行确权,具体确权的标准需要明确,应该注重法律和技术的综合运用以提高确权效率;
(二)所有的数据交易,无论场外数据交易还是场内数据交易均应将交易信息登记上链,只有全面上链,才能形成全覆盖的数据流通情况和相应的数据资产价值准确判断,通过区块链不仅仅是为了数据产品的登记,而是为了实现全链条的数据交易、共享使用、资产化、资本化行为的上链和价值发现。目前场内交易的登记上链较易实现,场外交易需采取措施鼓励交易双方上链。
数据全部上链不现实,建议用区块链技术为底座,结合其他分布式数据存储、验证、审计技术,实现数据来源可查、流转可控、权属可证。
(三)除狭义的数据交易外,所有的数据共享行为包括委托处理、对外提供、共同处理等均应鼓励当事人各方上链,以实现数据资源价值的全口径可验证和评估;
(四)建议可将各地数据交易所设计为一个数据交易流通的区块链节点和登记中心,承担统一进行场内数据交易和场外数据交易登记的职责,鼓励场外数据交易通过数据交易所节点进行登记上链,并为数据产品市场的数商、数据资产评估机构、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提供查验服务。
(五)建议各地各部门的区块链实现跨链互联互通互认。
数据要素价值释放与区块链等技术基础设施底层逻辑之法律思考
作者:江翔宇来源:金融与数字经济法律研究

数字经济时代和人工智能社会中,数据要素的价值凸显。随着财政部相关规定的出台,2024年成为数据资产入表元年,上市公司一季度和半年报披露了很多公司包括中国移动等三大运营商等已经进行了数据资产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