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摘要: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当事人,主张对地下人防车位进行分割,实质上是关于地下人防工程的使用权与收益归属的问题。
案情简介:
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纪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玉集团)与大连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丰公司)签订了《联建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了各方联合建设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的“新世纪家园”项目及相关权利义务。后各方因项目施工、验收及资金支付等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本案有本诉和反诉),其中宝玉集团、隆丰公司反诉要求分享项目利益,包括对项目的地下人防工程即地下停车场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
隆丰公司、宝玉集团主张二审判决对于讼争项目地下部分收益权未予分割不当,并向本院提交了照片和金玉星海地下停产场管理规定等证据。但从隆丰公司的请求看,其是要求对地下停车场面积进行分割,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及国家关于人防工程的有关规定,讼争项目的地下停车场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一部分,产权归国家所有,客观上不能分割,故二审判决对要求地下停车场面积进行分割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
律师点评:
本案中关于地下人防车位的分割问题,实质上是关于地下人防工程的使用权与收益归属的问题。
关于地下人防工程的归属的问题,目前《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没有规定。1985年6月11日实行的《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现行有效)第二条规定:“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用时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其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根据工程用途和经济效果,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和有利于发挥单位、个人积极性的原则确定。”从该规定看,明确了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而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该法并未提及人防工程归属的问题,但从该规定看,就使用和收益角度,国家法律政策已经作出了“谁投资谁受益”的明确规定,此点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也得到了肯定。
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尤其是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人防工程的投资主体已经多元化,不仅是国家兴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更多是开发商投资兴建,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凡是人防工程都归国家所有。在现代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基于平战改建的车位,不可否认其具有巨大的商业使用价值,开发商通过出租甚至出卖的方式利用地下人防车位,已经是普遍的为大众所接受的商业行为。因此,在处理地下工程的使用权及收益权争议时,应当采取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地下人防车位产权归国家所有,其面积客观上不能分割的观点,从物权法定角度有其合法性,但就处理具体纠纷而言,不能忽视的是人防工程具有的巨大的商业使用价值,就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而言,人防工程的使用价值,完全可以体现合作开发者应当获得的经济利益。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如当事人主张分割人防工程带来的经济利益,完全是可以量化处理的。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的当事人,考虑到人防工程权属的特殊性,如欲主张相关权利,则可从要求分享人防工程使用的收益权角度去维权。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997号民事裁定书。
合作开发房地产能否主张对地下人防车位进行分割
作者:陈怡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案例评析 摘要: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当事人,主张对地下人防车位进行分割,实质上是关于地下人防工程的使用权与收益归属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