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却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与前任分割?

来源: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房地产价格飙升,大多年轻人需要父母的资金支持才能购置房产。大部分父母为了改善子女的生活条件,也都自愿为子女出资购置房产。

随着房地产价格飙升,大多年轻人需要父母的资金支持才能购置房产。大部分父母为了改善子女的生活条件,也都自愿为子女出资购置房产。这本是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给予的美好祝愿,但当子女婚姻无法维系而走向离婚时,该笔出资款却有可能被认定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接下来,笔者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性质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01 婚前出资的性质问题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父母在自己子女婚前为其出资购置房屋的,该出资通常认定为是父母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出资方子女婚前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
02 婚后出资的性质问题
实践中,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置房产的情形较为复杂,有借款,也有赠与;有只赠与一方的,也有赠与双方的。如果当事各方能通过事先协议的方式明确出资性质以及房屋产权归属,能减少大量纠纷的发生。所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明确,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的,有约定就依约定处理。但在没有明确约定时,该如何区分不同情况下父母出资的性质呢?接下来,笔者再进一步分析:
赠予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也即,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只归夫或妻一方。
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不会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口头赠与合同的详细内容,在离婚时往往是争议的焦点。结合物权法中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后的效力和意义,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
借贷关系
2021年4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2021)京01民终941号民事案件做出终审判决,认定由于父母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出资购房款为借款,驳回父母一方要求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基本情况如下:张氏夫妇出资人民币338万给其子张某与其儿媳妇史某购买房屋。2018年,史某与张某感情不和,张某书写一张借条给张氏夫妇明确张氏夫妇出资的人民币338万元属于张某和史某借款买房资金。2019年史某提出离婚,2020年张氏夫妇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和史某返还借款338万元及利息。二审法院认为张某书写借条的时间为2018年2月18日,此时双方已因卖房事宜矛盾激化,结合张某系张氏夫妇之子的身份关系,故难以认定该借条系史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张氏夫妇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据此将涉案款项认定为张氏夫妇对张某、史某的赠与,并无不当,予以认可。
笔者认为,实践中不能机械地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认为所有的父母出资都是赠与法律关系。还应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更准确地判断各方的法律关系是赠与关系还是借贷关系。从中国传统文化及国情出发,大部分的父母出资是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出资目的都是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一般情况下认为出资是赠与关系符合普罗大众的日常生活经验。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该笔出资为借款的情况下,父母一方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后,笔者建议由父母出资买房的,应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明确是赠与/借款给自己子女一方还是夫妻双方。有了书面的约定,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出现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情况。
03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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