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永普法┃债务人死亡后财产无人继承,债权人如何维护权益?

来源: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债务人已经去世后,其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债权人向谁主张权利?近期,永川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由民政局在管理债务人遗产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人已经去世后,其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债权人向谁主张权利?近期,永川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由民政局在管理债务人遗产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2023年1月16日,刘某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刘某向李某借款12万元,刘某以其名下一套商业用房为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7月18日,刘某向其好友刘某亮借款6400元并出具借条。
借款到期后,刘某均未偿还借款。2023年12月17日,刘某死亡。债权人李某将还在校读书的刘某佳(刘某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审理中查明,刘某佳于2024年1月8日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故法院以继承人放弃继承为由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另查明刘某的另外两名继承人刘父刘某隆、刘母李某琴也已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2024年4月15日,债权人李某遂以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为由,通过特别程序向法院申请指定永川区民政局作为刘某的遗产管理人。法院查明,刘某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均在永川区,刘某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署遗赠抚养协议,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或年事已高或还在校读书,相关人员均以书面形式放弃了遗产继承;刘某去世后,留有商业用房一套、银行存款、公积金、保险等遗产若干,同时尚有债务未清偿,其遗产及债务需指定遗产管理人,李某作为刘某债权人,属利害关系人之一,故依据《民法典》第1145条、1146条之规定,指定区民政局作为刘某遗产的管理人。
2024年4月26日,债权人李某再次将刘某的继承人连同区民政局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判决由区民政局在管理刘某遗产范围内向李某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新增制度,该项制度出台以前,如果债务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民间借贷案件将缺失适格被告,而使案件陷入诉讼僵局,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债权债务无法得到解决。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创设,解决了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为债权人维权和实现权利提供了途径和通道。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顺序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继承人共同担任→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将民政部门作为承担兜底责任的法律主体位列其中,解决了死者留有遗产债务,又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以谁为被告主张权利,如何启动审判程序的现实难题,破解了遗产处理僵局,有助于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有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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