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肥“少女毁容案”谈未成年人犯罪

来源:炜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曾经备受社会关注的“合肥少女毁容案”,于今年3月2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民事赔偿部分作出二审判决:侵权人陶某某赔偿周岩180余万元。

曾经备受社会关注的“合肥少女毁容案”,于今年3月2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民事赔偿部分作出二审判决:侵权人陶某某赔偿周岩180余万元。从2011年到2016年,当初的少男少女如今都已长成大人模样,而该案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犯罪和被害问题的反思。
2016年3月31日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蔡曦蕾、李东红两位律师受邀做客网易网“晚安火星人”节目,与当事人周岩,及近四十五万名网友参与互动讨论。两位律师就周岩和网友关心的法律问题,一一进行了回应:
一.如何看待不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
未成年犯罪年龄的低龄化趋势在加剧,这是客观实际情况,但如果由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律师觉得不妥。从社会的角度来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有推卸责任之嫌。未成年犯罪现象不能完全认为是刑法打击不力的结果。青少年的成长不仅仅是父母、家庭的责任,更是整个社会的责任。我们现在社会面临着城市化的进程,像湖南邵东的弑师案等,都是留守儿童问题引发的恶果。怎样更好的解决留守儿童的问题,可能比刑法上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更切实。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社会不能单纯依靠法律进行管理,更不可能仅依靠刑法实现社会管理目标。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现象,期待通过修改刑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来实现未成年人的管理显然是不现实的。
二.未成年人服刑期间超过十八岁后如何执行后续刑期
我国《监狱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在本案中,施暴者陶某余刑超过两年,应当转送至监狱。
三.周岩是否就民事部分提起申诉
申诉是周岩的权利,当事人如果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可以提起申诉,之后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但申诉能否成功主要取决于原判决在程序上、事实认定上、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错误,是否存在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等,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四.本案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为何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可以参考下列标准:(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
本案中,法院依据此法条已作出顶格判决,但我们认为目前立法上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规定过低,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力度不够,不能适应现在的社会发展情况。我们在此希望周岩案可以推动相关法律的修订,从立法上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
五.对于暴力案件受害者,如何进行事后心理疏导
1.信息获取方面:
加强被害人对案件的参与感,使被害人对司法程序、实体等相关信息了解的更加充分,从而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性及尊重。律师在此过程中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沟通作用。
2.经济帮助方面:
2009年3月9日,各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提出了相关意见,对于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则、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救助的决定、资金的发放、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以及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等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英国和美国也存在类似的制度。
3. 情感支持方面:
第一,人类都是情感动物,来自亲友的情感支持非常重要,可以有效的帮助受害人走出阴影,亲友们应当给予最大程度的耐心和爱心;
第二,媒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被害人隐私和情感,不煽动大众情绪;
第三,社会大众不应歧视被害人,创造宽容、尊重的环境,尤其避免“受害人有罪论”;
第四,必要时,应当委托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专业的心理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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