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所带来的危机,不仅是两个人的事

来源: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引致“重婚”的两个婚姻关系,既包括依法成立的登记婚姻,也包括符合条件的事实婚姻。且无论登记婚姻成立在先,还是事实婚姻成立在先,只要构成重婚,必然引起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引致“重婚”的两个婚姻关系,既包括依法成立的登记婚姻,也包括符合条件的事实婚姻。且无论登记婚姻成立在先,还是事实婚姻成立在先,只要构成重婚,必然引起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1978年8月,妻子彭某与丈夫戴某摆酒结婚,婚后共生育3名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彭某与戴某分居,孩子由彭某负责抚养,双方鲜少有联系。后戴某与异性黄某相识相恋,戴某称已与彭某调解离婚,并出具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后于1996年,戴某与黄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并收养了一名女儿。2010年2月,戴某因突发脑溢血死亡。此时,戴某已是茂名当地有名的富豪,他的突然死亡引发了“第一任妻子”彭某与“第二任妻子”黄某的巨额遗产争夺大战。
2013年,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黄某与戴某之间属于无效婚姻。因自己并未与戴某离婚,并从未到场参与1995年的离婚调解,更从未收到调解书,该离婚调解书并未生效。因此,黄某与戴某的婚姻关系属于重婚,应为无效婚姻。
黄某答辩称:1.彭某无证据表明与戴某曾经存在婚姻关系;2彭某与戴某早于1995年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并由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5月16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系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自己与戴某的结合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婚姻,自己才是戴某的合法妻子。3.因彭某不是戴某的配偶,不符合法律对利害关系人的规定,故彭某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应依法驳回彭某的起诉。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彭某与戴某1995年离婚调解书的始作俑者——当时审理本案的某法官已被广州市黄埔区法院认定为滥用职权,根据其供述,案件审理当时彭某确实未到庭参与调解,调解书亦未送达给彭某本人,该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三个:
1、申请人彭某与戴某的婚姻是否合法。
2、被申请人黄某与戴某的婚姻是否合法。
3、戴某与哪一方的婚姻无效。
关于争议焦点1,法院认为彭某与戴某自1978年共同生活以来,生育了3名子女,且当地派出所及村民均认为他们是夫妻,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彭某与戴某属合法的夫妻关系,彭某有权提起本案。
关于焦点2和焦点3,戴某持未生效的离婚调解书与黄某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符合无效婚姻关系当中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因此,其与黄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当属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宣告被申请人黄某与戴某婚姻关系无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447号。
律师点评
本案中,黄某的际遇着实令人感慨:由于法律知识欠缺,相信了一纸并未生效的离婚调解书,而与戴某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了十几年,期间戴某积攒起了大量财富。戴某死后,婚姻关系却被法院认定无效,从而面临丧失财产继承权的悲惨境地。
实际上,本案中彭某及其子女对于戴某和黄某存在婚姻关系是明知的。双方曾于戴某身故后对戴某遗产的分配进行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书面的分配协议。但后来由于虚假调解离婚的事件遭曝光,并且恰好涉案法官受到刑事追究,促使法院对彭某与戴某离婚调解一案再作审理,最终认定调解书未生效。此时,彭某抓住所谓“时机”,转变诉讼策略,申请宣告黄某与戴某的婚姻无效,并最终实现了继承更多遗产的目的。
当然,即便被法院认定了婚姻关系无效,黄某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主张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分割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相比起作为合法妻子能够主张的权益而言,黄某此时的地位,可谓极其被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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