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在办理的一起虚假诉讼罪案件中,发现部分人员在赌债认定这一问题上,存在较大的误区,由于没能区分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不当扩大了“赌债不用还”的范围,否认相关人员间存在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得部分债务人逃避应当偿还的债务,甚至导致债权人的诉讼行为被错误立案追究。
因此,笔者以四种情形为例,具体讲解“赌债”究竟要不要还。
01
张三与李四彻夜赌博,张三惨败而归,输给李四20万元,于是张三向李四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四20万元人民币。这种情形,产生的就是纯正意义上的赌债,属于将张三欠下的赌债转换为借款。由于赌博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赌债及由赌债转化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对于因赌博输钱而向赢家出具的借条,在互赌过程中向其他参赌人员出具的借条,应当认定为无法律约束力的赌债,欠款方无需偿还债务,也就是通常理解的“赌债不用还”。
02
张三明确告知王五其欲借钱用于赌博,后成功向王五借来20万元,并给王五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五20万元,借期1个月,月息3分。这种情形,也是与赌博相关的债务,但与第一种不同的是,该情形中张三与王五间的借贷合同关系无效,但20万元张三还是要返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又根据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三和王五的借贷合同无效,但张三仍应将借王五的20万元钱返还给王五,这不是基于借款合同而偿还的债务,这是因合同无效导致的返还法律后果。
03
张三赌博输钱后,向王五借钱20万元用于偿还赌债,载明:今借到王五20万元人民币,借期6个月,月息5分。这种情形,是为了偿还赌债所借的高利贷,并不属于通常所说的赌债。但与第二种情形不同的是,张三与王五间形成了借贷合同关系,因为就借款用途来看,清偿赌债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故意借钱给他人赌博并非等同的概念,换言之,制造赌债的行为与消灭赌债的行为,二者的概念不同。法律禁止的是制造赌债的行为,而非消灭赌债的行为。张三向王五借款的目的是清偿赌债,属于法无禁止的消灭赌债的行为,该合同为有效。
当然,借款利息的约定并不必然受到法律保护,《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已明令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有关国家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法律保护的借款利率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假设张三向王五借钱的日期是2020年10月30日,其应适用的LPR是2020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LPR,查询为3.85%,其四倍为15.4%。而5分的月息对应的年利率是60%,王五明显属于高利放贷,所以借条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15.4%的部分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04
张三到王五组织的赌局内赌博,王五宣称参赌人员均无需携带钱款,由王五提供赌资用于结算,王五作为组织者从中抽水渔利。当日张三惨败而归,输给李四20万元,该20万元由王五向李四先行支付后,再由张三向王五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五20万元人民币。这种情形,看起来类似于第二种情形,但实质上与第一种情形并无区别。尽管王五没有直接入局参赌,但显然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因此该行为所欲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得到法律保护,这种赌债是不用偿还的。
看到这里,你理解“赌债不用还”中“赌债”的真实范围了吗?
“差以毫厘,谬以千里”——班固《汉书·司马迁传》
你真的理解“赌债不用还”吗?
作者:黄幸杨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近日,笔者在办理的一起虚假诉讼罪案件中,发现部分人员在赌债认定这一问题上,存在较大的误区,由于没能区分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不当扩大了“赌债不用还”的范围,否认相关人员间存在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