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随着体育行业的不断升温以及政策的大力支持,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发展如火如荼,其中天价引援与巨额薪资待遇等现象可谓博足了眼球。当广大球迷、媒体聚焦于中超联赛各豪门俱乐部热点新闻的同时,很少人注意到职业联赛中尤其是中甲、中乙、五超、女超联赛这样的“二线”联赛市场中的复杂乱象,最常见的便是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因欠薪、转会等问题产生的各种纠纷,该纠纷往往以作为弱势方的球员选择“吃哑巴亏”“认栽”等方式不了了之,而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即是该领域的立法不够健全。
一 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缺陷及不足
- 执行措施不健全,对濒危俱乐部仲裁易、执行难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85条规定,俱乐部欠薪在经过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足协仲裁委员会”)等相关机构裁决后仍不更正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足协纪律委员会”)有权对其进行停赛、扣分、取消注册等惩罚措施。该规定中的执行措施对欠薪的俱乐部确实是一种强有力的惩治,但也会存在不少漏网之鱼,即一些因成绩不佳、冲级无望、资金链断裂等种种原因濒临解散的俱乐部,成绩对于他们已无意义,一旦俱乐部解散或托管于足协,上述所有关于惩罚措施的规定都将成为一纸空谈,客观上无法执行。在此情况下,球员即使拿到了胜诉的足协仲裁裁决,也会因执行不能或执行无力而告终。 - 行业救济与司法救济脱节,俱乐部解散后维权途径成死局
实践中,俱乐部通常会在与球员签订的工作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出现争议的,应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解决”,且根据《体育法》第32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此可见,对于欠薪、转会等纠纷,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普遍的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机构均为足协仲裁委员会,执行机关则是上述的足协纪律委员会。
在此情况下,如果俱乐部即将解散或已经解散,球员维权的途径就存在诸多死角:一种情况,如果俱乐部在球员获得足协仲裁裁决后解散,那么该仲裁裁决该如何执行,球员可否依据仲裁裁决直接申请法院执行。另一种情况,如果俱乐部是在球员申请足协仲裁前或者在足协仲裁审理中解散的,足协仲裁委员会受理或继续审理该案件已完全失去意义,那么球员是否可通过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继续救济。在以上情况均无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球员若想通过司法程序救济,很有可能被司法机关以管辖错误、一事不再理等理由不予受理。
因此,足协内部的争议解决机构与司法机关在处理该类纠纷的衔接方面存在较多立法空白,进而导致出现上述情况时,球员的维权目的难以实现。 - 仲裁周期较长,欠薪即获自由身的规定难以实践
2018年5月,国际足联下发了最新“欠薪令”:球员只要被欠薪满两个月且提供已对俱乐部宽限15天等相关证明,便可成为自由身,可以无条件进行转会,且无需提交仲裁组织或机构;各国或各地区足协必须无条件宣布球员为自由球员,并立刻终止与原俱乐部的工作合同。再看国内规定,《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规定:“俱乐部违反工作合同约定,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的,经中国足协相关部门认定,该球员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外中国足协曾于2016年6月16日的注册工作培训会上明确了欠薪成为自由球员的规定只要俱乐部欠薪1天,球员即可获得自由身。从时间上来看,国内的“欠薪一天即可获得自由身”更具效率,但综合对比不难发现,国内规定与国际规定的最大区别在于提起足协仲裁是否系成为自由身的前置条件,简言之,国内球员在被欠薪后必须通过足协仲裁等方式方可获得自由身的身份。
然而在实践中,一个普通的足协仲裁案件的周期至少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因此,若球员因被欠薪申请仲裁自由身,从申请仲裁到获得仲裁结果需要几个月的时间。通俗地讲,申请仲裁即意味着球员与俱乐部的“宣战”,在球员仍受当前俱乐部管理的情况下,球员的维权动力必将大打折扣。因此,在国际足联的新规下,国内的不一致规定是否合法、合理仍有待商榷。
二 相关立法建议
建议1
俱乐部解散后的薪资纠纷由司法机关继续审理,责任主体为俱乐部所属的公司
实践中,职业俱乐部本身并非一个民事责任主体,每个俱乐部均隶属于一个公司(如北京CL足球俱乐部实际属于名为北京CL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主体),该类主体多为有限责任公司,且现实中球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中,俱乐部一方也是以其所属的公司作为签约主体。由此可见,俱乐部相当于公司在职业足球联赛内的一个“项目”主体,而“项目”的灭失并不意味着公司本身责任的免除。因此,即使俱乐部解散,只要其所属公司还存续,公司就应当对球员继续承担因拖欠工资等纠纷产生的法律责任。此时,随着俱乐部在足协内部注销,公司与足协亦无关联,相关纠纷由行业内部纠纷转变为普通的民事纠纷,理应属司法机关管辖,以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亦合理合法。至于此时是否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的程序,还需根据工作合同的法律性质进一步论证。
建议2
球员在俱乐部解散后可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直接申请法院对原俱乐部所属的公司强制执行,无需另行提起诉讼
如上所述,俱乐部的解散并不影响其所属公司对责任的承担,如果球员在俱乐部解散之前即获得了生效的仲裁裁决,则意味着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纠纷已经处理完毕,当原纠纷随着俱乐部的解散转变为民事纠纷时,执行机关也应当由足协纪律委员会转换为执行法院。此时若再一次启动审判程序对已经裁决过的纠纷二次审理,一方面有悖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另一方面也将扩大时间成本,既浪费司法资源,又不利于保障球员的合法权益。
建议3
简化球员恢复自由身的确认程序,在欠薪事实确认后可先于恢复自由身
目前关于欠薪获得自由身已有相关规定,前提是需要足协的确认,这也是中国足协与国际足联规定的不同之处。现实中,所谓足协确认,最普遍的方式还是通过足协仲裁委员会来认定,那么最关键的因素即是效率,对于一个被欠薪的职业球员来说,如因仲裁周期较长导致其在几个月内无法获得自由身进行转会,球员在此阶段不但分文无收,且还要面临着“新俱乐部不接,老俱乐部不用”的困境,必将严重影响其职业生涯及竞技状态。
因此,认定自由身的效率至关重要,建议简化自由身的认定程序,可将欠薪的仲裁请求与恢复自由身的请求分离审理,一旦能够确认欠薪事实,应在最短时间内为球员出具自由身证明以保证球员可自由转会,关于欠薪的数额等具体事项正常审理即可。如此一来球员的经济收入与职业发展均可保障,同时也符合国际足联发布的“上位法”的立法精神。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赋予了中国足协行业自治的权利,但赋予并不意味着完全放任独立。法律在尊重其自治的基础上加之必要的配合与完善,尤其是在超出自治的范畴及相对模糊的盲区,应当作出更细化的规定,以给予球员更多保障,使球员在权益受损时始终有法可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