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必看案例:卖药涉贩毒案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委托人某先生,在疫情期间从事代购工作,购买了剂剂蓝(音)、睡眠导入剂(编号025)等有安眠功效作用的药物(保健品),因该类产品含有三唑仑等成分,属于国家管制药物,并且属于我国毒品名录中的毒品。

委托人某先生,在疫情期间从事代购工作,购买了剂剂蓝(音)、睡眠导入剂(编号025)等有安眠功效作用的药物(保健品),因该类产品含有三唑仑等成分,属于国家管制药物,并且属于我国毒品名录中的毒品。某先生从日本进口上述药物(保健品)因而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
我所指派刘雄滔律师担任某先生的辩护人,经会见了解案情,以该案存疑及即便定罪亦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为由,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犯罪,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不予准许。
在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刘律师继续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从某先生的从业经验、涉案物品在国外市场的销售情况、某先生代购产品的种类、某先生代购及销售的流程方式、价格、利润、下家的进货种类数量、不知道下家为毒品犯罪人员或者吸食毒品人员等方面提出法律意见,认为某先生可能并不知道涉案商品属于毒品,不符合走私、贩卖毒品的入罪条件。同时,即使认为涉嫌犯罪,念及其主观恶性较低、毒品性、危险性低、手法简单、如实供述、未造成严重后果、从业时间不长、获利不大、证据已收集固定等性质、情节考虑,取保候审也不致于危险社会。
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的最后一天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某先生被释放。
目前,该案仍在办理之中。
该类案例是日常生活中较为典型的案例,以往已有被判刑的案例,该类型案件是代购从业人员,极容易无意犯罪,而不知不觉涉嫌犯罪的情形,我们从事这一类工作的朋友们,应了解这些案例,以及国家的相关规定,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以免卷入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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