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工商联为推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联合最高检、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九部委共同发布了《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及审查提供支持,本文结合九部委于2021年6月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就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相关要点进行分析说明。
一、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流程与合规整改中各主体职能
结合《意见》与《办法》相关规定,笔者整理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大致流程如下:
(图1)
《办法》第一条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流程中各个主体的职能做了进一步明确:
第一,涉案企业为实施企业合规建设的主体。由涉案企业针对与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合规风险,制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成立合规建设领导小组,必要的时候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参与协助来制定合规计划、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形成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活动。涉案企业为企业合规建设的实施者,第三方组织并非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制作人。
第二,第三方组织是合规有效性的评估者与合规计划执行的考察者。第三方组织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从专业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需对涉案企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和相关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了解、评价、监督和考察。第三方组织并不参与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在整个合规整改过程中,应保持中立的地位。
第三,人民检察院是第三方组织评估及未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小微涉案企业合规的审查者。对于启动了第三方机制的企业,人民检察院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需对第三方组织的评估过程、评估材料、评估人员、评估结论进行审核。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是对第三方组织的评估进行审核,而非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计划审核,对于第三方组织的结论,是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应结论的重要参考。在未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小微企业,由人民检察院对其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进行审查。
最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除《意见》第六条规定的制定规范性文件等职责外,在整个过程中都负有涉案企业合规监督的职能,对第三方组织的人员、评估过程中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二、第三方机制的适用
1、第三方机制并非必要条件
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启动第三方机制并非必要条件。《办法》第一条、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未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小微企业合规,由人民检察院对其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即对于小微企业可以启动第三方机制,也可以不启动第三方机制,而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什么是小微企业?《办法》规定大中小企业的划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执行。笔者查询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及《征求意见稿》、《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来制定,2021年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将各行业归类了九大划定标准,以住宿和餐饮业为例,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2、第三方机制的适用范围
①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犯罪案件。
②适用于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涉嫌行贿的企业也可以适用。
③适用于公司、企业实施单位犯罪的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即,自然人犯罪,只要实施了与生存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也可以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企业内部人员给予一定的量刑优惠来激励其推进企业刑事合规,另一方面也因企业内部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犯罪,本身就体现了企业相关制度不规范、不合规,对企业提前进行合规整改,可以避免企业进一步陷入刑事法律风险。
3、第三方机制的使用条件
①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
②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第三方机制的推行就是为了推广企业合规发展,如果企业已不能正常经营,再对其进行合规已无用处。
③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第三方机制的适用需企业自愿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未达到有效性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可对其进行从严处罚,故,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如审查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需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
4、第三方机制适用禁止条件
①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
②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③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
④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
⑤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三、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后果宽严相济
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整改后经评估符合有效性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评估结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的决定,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经评估未达到有效性标准或者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评估结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批准逮捕、起诉的决定,提出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严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在这里,《办法》规定的用词比《意见》更具有弹性。在《意见》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应当”作为不批准逮捕、起诉或是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查意见的重要参考,而在《规定》中,将表述更改为“可以参考”,使一刀切的“合规不起诉”变成了“从宽”制度。同时,《办法》中又对未满足有效性标准或者弄虚作假的企业进行了从严处罚的规定,使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真正落于实地,真正做到合规整改的有效性,而不是仅限于纸上的合规。
四、企业合规建设
1、企业合规建设的目的与内容
企业合规建设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不仅仅是在于本案涉嫌的罪名合规,而是以全面合规为目标、专项合规为重点,通过专项涉罪风险的整改,形成企业合规建设体系,形成合规文化,继而推动企业实现全面合规。《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与涉案企业存在关联合规风险或者由类案暴露出合规风险的企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提出合规整改的检察建议。即,人民检察院对未被刑事涉案处理但存在合规风险的企业也可以提出合规整改的检察建议,进一步体现了推动企业全面合规建设的目标。且《办法》中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非常全面,重点注重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需要真正的将合规落地实施。《办法》中明确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全面停止涉罪违规违法行为,退缴违规违法所得,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缴纳相关罚款,全力配合相关工作
②成立合规建设领导小组
③制定专项合规计划和内部规章制
④制定合规承诺并明确宣示
⑤设置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
⑥制定合规管理规范等,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
⑦为合规管理制度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保障
⑧建立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
⑨建立合规绩效评价机制
⑩建立持续整改、定期报告等机制
2、企业合规建设的体系标准
第三方组织除对涉案企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评估外,还需对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评估。涉案企业在制定合规管理体系时可参照ISO37301国际标准,也可参照2021年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GB/T 35770--ISO 37301:2021国家标准。近期,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中央企业的全面合管理进行了规定。因此企业在进行合规管理或聘请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辅助其制定合规管理体系时也可参照上述标准及办法。
五、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及有效性评估
1、关于第三方机制的启动。
首先,第三方机制启动,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主动审查并征询企业、个人意见后自行启动,也可以依据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的申请启动。其次,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企业类型,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第三方组织人员名单向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或者涉案企业、个人、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对人员名单有异议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会做出相应调整。再次,由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和相关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其中,如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作出不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的涉企犯罪案件,召开听证会的,需邀请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到会发表意见。
2、关于第三方机制的有效性评估内容。
设置第三方机制的目的是为了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并对涉案企业的履行进行考核。《办法》对第三方机制的评估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①对涉案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控制;
②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置;
③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的合理配置;
④合规管理制度机制建立以及人力物力的充分保障;
⑤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及合规绩效评价机制的正常运行;
⑥持续整改机制和合规文化已经基本形成。
3、关于第三方机制的有效性评估标准。
《办法》并未明确第三方机制的有效性评估标准,但规定,第三方组织应当以涉案合规风险整改防控为重点,结合特定行业合规评估指标,制定符合涉案企业实际的评估指标体系。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近期起草制定的《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标准系对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活动的一般性标准,其对有效性评价的原则、方法,以及对企业机构设置和职责配置、合规风险识别、合规风险应对与管理优化、合规文化建设等方面有效性评价指标进行了详细规定,第三方机制在涉案企业有效性评估时可参考上述一般标准再结合涉案企业类型、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以及涉罪行为,制定符合涉案企业实际的评估指标体系。
六、合规审查的内容
《意见》及《办法》中对人民检察院及第三方机制对涉案企业合规审查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
①第三方组织制定和执行的评估方案是否适当;
②评估材料是否全面、客观、专业,足以支持考察报告的结论;
③第三方组织或其组成人员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不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④对于审查中发现的疑点和重点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第三方组织或其组成人员说明情况,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检察院在对小微企业提交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应重点审查合规承诺的履行、合规计划的执行、合规整改的实效等内容。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相关要点分析——以《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为出发点
作者:王玥美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近日,全国工商联为推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联合最高检、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九部委共同发布了《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涉